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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运输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宜都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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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1民初16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运输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材料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2023年10月20日以前李某系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一,但实际控制人为郑某。另外,郑某系某矿业公司股东之一宜都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系某矿业公司任命的经理。
2023年8月15日供货方某矿业公司与需方某材料公司签订《矿石销售合同》,约定某矿业公司向某材料公司出售高岭土矿石,交货地点和方式条款载明:"供货方矿山堆场交货,需方自提。"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条款载明:"运输由需方负责,费用由需方承担。"为此,郑某与李某就矿石运输进行磋商,约定由某运输公司负责承运,从某矿业公司位于村**组的矿山运输到某材料公司住所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运费单价35元/吨(含税价)。
2023年9月某运输公司开始安排货车进行高岭土矿运输,每次运输在某矿业公司磅房过磅称重,出具相应的称重计量单,同时某运输公司定期与某矿业公司工作人员许某进行运输吨位核对,至2024年7月,总共运输高岭土矿24446.65吨,按35元/吨计算的累计运费金额为855632.75元。
2024年7月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宜都市人民政府书面反映其多次向郑某讨要拖欠运费未果,要求敦促郑某及相关公司结清运费。郑某对此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称其代表某材料公司向某矿业公司采购矿石,并安排某运输公司负责运输,运费35元/吨(含税价),而矿渣运输是其代表宜都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谈妥,运费由宜都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某材料公司需向某运输公司支付高岭土矿运输费85563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某运输公司对某矿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矿渣、黄土等其他货物的运输费用,因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某运输公司需另行主张权利。

三、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口头谈运输,不写清楚谁付钱,最后可能"活干了,钱要不回"!某运输公司以为矿是从某矿业公司矿山拉走的,对方还帮忙过磅对账,钱就该找某矿业公司要。结果法院一查合同,发现早在2023年8月,某矿业公司和某材料公司就白纸黑字约定"运费由买方(某材料公司)承担"。某运输公司稀里糊涂干了近一年活,差点钱没拿到手。

企业老板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口头约定"就是埋雷,不签合同等于裸奔

本案中,郑某和李某只是口头谈好"35元/吨",没签运输合同。结果某矿业公司甩锅说:"合同早写明运费归买方管,你找某材料公司要!"法院支持了这一说法。
防范建议

2. 发货方过磅≠发货方付钱,合同链要看全

某运输公司误以为:矿在某矿业公司矿山装车、对方员工许某帮忙过磅对账,就等于某矿业公司是"金主"。但法院指出:某矿业公司和某材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约定"需方自提,运费由需方负责",某矿业公司只是发货方,不是付钱方。
防范建议

3. 一人代表多家公司,必须确认身份

郑某既是某矿业公司经理,又是其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和李某谈运输时,到底是代表谁?因为李某当时也是某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推定他"应该知道"郑某代表某材料公司。但普通企业可没这层关系,很容易掉坑。
防范建议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签合同前三问——谁雇我拉货?谁给我打钱?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没写?
别再指望"过磅单""对账记录"能替合同干活!本案中某运输公司拿着2万多次过磅单,法院照样说:"这些只能证明运了多少货,不能证明谁该付钱。" 搞运输的企业记住:单据是证据,但合同才是"钱袋子的钥匙"。下次接单,花10分钟写清付款方,胜过事后花1年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