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延迟三年未异议离职后再主张赔偿不获支持-宜都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4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华于2011年9月到宜都天某有限公司工作,面试应聘岗位为计划物控部经理,试用薪酬3500元/月,同时约定协商年薪5万元,每月发放工资的85%,剩余部分根据年度考核发放。2011年12月7日转正,职位为供应链部门主管。2012年11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转正薪酬3500元/月(岗位工资1400元,级别工资1400元,另加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2014年7月31日,因公司经营原因,王某华等人待岗,公司发放基本生活费700元(含社保个人缴纳费用)。2014年9月30日,双方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按工龄3.5年、月平均工资3600元支付经济补偿18308.80元,王某华签字确认。
后王某华主张:1.加班费47090.9元;2.2014年8月全额工资差额2900元;3.协商年薪5万元与实际工资差额24000元;4.未按时发放工资的双倍赔偿金61721.26元。
法院查明:公司于2012年7月制定考勤制度,对供应链管理部等实行指纹打卡,明确规定"不鼓励加班,特殊原因加班需经审批"。公司每月实际发放合同约定工资3500元,但存在工资发放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情况。
法院判决:1.宜都天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华2014年8月工资差额2900元;2.驳回王某华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很多企业日常管理中的"小问题"。王某华要了5笔钱,法院只判给1笔,其他4笔都没支持。为什么?关键在于企业平时的规范管理救了急。我们拆开来看,企业能学到什么"避坑"经验:
第一,加班费不是"打卡即得",审批流程是关键
王某华主张近5万元加班费,但法院没支持。不是因为他没加班,而是他拿不出经公司审批的加班证明。公司有明确规定:加班必须经过人事部门审核。他提供的打卡记录和纸质加班单对不上号,也没经过审批流程。
企业避坑指南:
- 制定清晰的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先申请、后加班"
- 在员工手册中写清楚:未经批准的加班不算加班费
- 保留至少2年的加班审批记录(这是法律硬性要求)
- 每月核对考勤系统与实际加班单,避免数据"打架"
第二,面试谈的数,不如合同写的数
王某华面试时谈的是年薪5万,但合同写的是月薪3500元。离职后他要补2.4万元差额,法院没支持。因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之前的口头约定就作废了。
企业避坑指南:
- 面试时所有重要承诺(如年终奖、补贴)必须写入合同
- 如果实际执行和合同有出入(比如多发了奖金),要签书面补充协议
- 每年做一次合同"体检",发现执行和约定不符的及时修正
- 别信"先签简单合同,后面再补"——法律只认白纸黑字
最该警惕的是第三点:工资晚发三年没意见,离职后再要赔偿没门!
这是本案最大亮点。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工资,但公司经常晚几天发,王某华干了3年多都没提意见。离职后突然要6万多元赔偿,法院直接驳回。法官说得很明白:双方已形成新的"操作模式",再反悔就是不讲诚信。
企业避坑指南:
- 如果工资发放时间需要调整(比如从15日改到20日),先和员工签变更协议
- 每次发工资时在工资条备注"实际发放日期",让员工签字确认
- 对长期没异议的管理方式(如考勤方式),可视为双方默认接受
- 但要注意:不能恶意利用这点克扣工资!法律保护的是合理调整,不是欺负人
最后提醒:待岗≠白给钱
法院判公司补2900元,是因为2014年8月待岗是公司原因(经营困难),第一个月必须按原工资标准付。很多老板以为员工没上班就可以随便给点生活费,这是大错特错!
企业避坑指南:
- 非员工原因停工停产:第1个月必须全额支付工资
- 从第2个月起才可按当地标准发生活费(一般是最低工资的70%-80%)
- 待岗前必须书面通知员工,说明原因和期限
- 停工超过30天要向劳动部门报告,否则可能被罚
总结一句话:企业不怕制度严,就怕执行乱。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
✅ 有制度要公示(让员工签收员工手册)
✅ 有约定要写清(别留模糊空间)
✅ 有变动要沟通(保留书面证据)
日常管理中多花10分钟做好记录,可能避免日后10万元的赔偿。工资可以晚发几天,但管理规范绝不能"迟到"——这才是真正保护企业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