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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必须确保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宜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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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47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湖北某农科技公司为其雇员王某琴等41人在某财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金额每人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金额每人每次事故2万元。

2024年7月17日15时4分许,王某琴(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湖北某农科技公司提供的无号牌"珠峰"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公司内部道路一上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发生后溜车情况,后车辆侧翻造成王某琴头部受伤、车辆受损的意外事故。王某琴受伤后被送入宜城市某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脑疝,抢救无效死亡,湖北某农科技公司为王某琴垫付医疗费11541.31元。

2024年7月19日,王某琴的法定继承人其丈夫陶某元、长子陶某杰、次子陶某俊(三人作为甲方、转让人)与湖北某农科技公司(乙方、受让人)经协商签订《雇员意外死亡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湖北某农科技公司确认对王某琴的意外死亡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并愿意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其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抢救费等,湖北某农科技公司赔偿支付总额为50万元,于2024年7月19日签订协议当日付5万元,8月30日前付10万元,12月30日前付5万元,2025年6月30日前付15万元,12月30日前付15万元。

2024年7月19日,陶某元、陶某杰、陶某俊(三人作为甲方、转让人)与湖北某农科技公司(乙方、受让人)经协商又签订《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自愿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乙方,向某财保险公司索赔,相关赔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放弃向某财保险公司的追索权。3、无论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赔偿金额多少,均不影响'雇员意外死亡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后湖北某农科技公司向某财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某财保险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向湖北某农科技公司、陶某元分别发出《拒赔通知书》,以王某琴无证驾驶无号牌"珠峰"牌三轮车导致自己受伤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某财保险公司上诉称:王某琴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证驾驶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且该条款已刷黑加粗,投保时已履行告知义务,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财保险公司支付湖北某农科技公司保险理赔款508309.74元,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有效提示和说明,即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盖章,免责条款也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购买保险不是"一签了之"那么简单!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买了保险、交了保费,出事就能理赔,却忽略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这个关键环节。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情形,但法院认为他们没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必须赔钱。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提示:

  1. 别被"盖章即有效"误导
    很多企业在投保时,保险业务员会拿出一份《投保单》,上面已经印好"本人已充分理解免责条款"之类的声明,让企业盖个章就完事。本案中,湖北某农科技公司确实盖章了,但法院认为这不能证明保险公司真正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企业防范建议:

    • 投保时不要只图方便盖章了事,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部分
    • 要求保险业务员对免责条款进行口头解释,并录音保存
    • 在投保单上手写"已收到并理解免责条款内容"并签名,比单纯盖章更有证明力
  2. 分期赔偿不影响保险索赔权
    保险公司曾主张:湖北某农科技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赔偿款(5万元),分期赔偿协议还没履行完,所以无权获得全额保险金。但法院认为,只要企业按约定履行了当期付款义务,就享有保险索赔权。
    企业防范建议:

    • 与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时,明确约定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 按时履行当期付款义务,并保留付款凭证
    • 同步签订《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范围和条件
  3. "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很多人以为,只要保险合同里写了"无证驾驶不赔",那就一定不赔。但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条款无效。
    企业防范建议:

    • 重点查看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用特殊字体、颜色等醒目方式标注
    •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单独的免责条款说明文件,让业务员签字确认
    • 对不理解的免责情形,务必当场询问清楚并记录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投保时"三要三不要"

    • 要:逐条阅读免责条款,特别是加粗、加黑部分
    • 要:对复杂条款要求业务员用大白话解释
    • 要:保留业务员讲解过程的录音或视频
    • 不要:在没看清楚条款前就盖章
    • 不要:轻信"都一样""从来没出过问题"等说辞
    • 不要:把投保单直接交给业务员"代填"
  2. 出险后"三步走"

    • 第一步: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保留通知证据(如邮件、短信)
    • 第二步:与受害方协商赔偿时,同步签订《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
    • 第三步:即使分期赔偿,也要按时支付当期款项并保留凭证
  3. 建立企业保险管理档案
    建议企业设立专人管理保险事务,建立"保险清单",记录:

    • 每份保单的保险期间、保障范围、免责情形
    • 业务员联系方式及讲解过程记录
    • 历次出险理赔情况及保险公司处理态度

总结:
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但不是"买了就高枕无忧"。本案告诉我们,保险公司想用免责条款拒赔很容易,但要证明他们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却很难。作为企业,投保时多花10分钟看清免责条款,可能避免后续数月的诉讼麻烦。记住:保险合同不是"缴费即生效",关键看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告知义务。企业应把好投保关,保留好证据链,才能在出险时顺利获得理赔,真正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提供,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