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项目建设前务必核实土地权属-宜城排除妨害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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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10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8年原告万某春公司承包了宜城市板桥店镇东湾村林地。2008年3月24日原告万某春公司在宜城市林业局办理了宜政林证字(2008)第000015号至第000019号林权证,总面积5439亩,限期至2049年12月31日止。
2015年12月24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华某公司颁发选字第15109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017年1月26日湖北省林业厅作出鄂林审准﹝2017﹞60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华某公司使用集体林地20.309公顷。
2017年6月23日襄阳市行政审批局作出襄审林准﹝2017﹞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华某公司建设宜城喜山100MW风电场工程项目临时使用集体林地27.6244公顷,其中东湾村16.3637公顷。
2016年9月19日宜城市华某风电建设项目协调工作指挥部作为甲方,华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华某新能源宜城喜山风电项目征地费用包干协议》和《华某新能源宜城喜山风电项目风场道路、风机平台用地协议》。征地包干方式为:甲方对乙方风电项目用地征地工作进行单价包干。宜城喜山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征地由甲方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征,费用包干。乙方向甲方支付包干费用,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毕土地征用,并将地块交付乙方,确保乙方风电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协议签订后,华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了征地款。
2017年华某公司在上述原告林权证范围内进行施工,包括修筑道路、架设风电机组等,至2018年完工开始运营。
2021年万某春公司发现华某在其林权范围内修建风电机组和道路,侵犯了经营权。万某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虽然法院认定华某公司确实侵犯了万某春公司的林权,但考虑到风电项目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且已投入巨额资金,恢复原状不具经济合理性,因此驳回了万某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同时指出万某春公司可以就占地费用另行向华某公司主张补偿权利。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不等于土地权属清晰,企业项目建设前必须亲自核实土地权属。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我们已经拿到了政府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行政许可,还支付了征地款,项目肯定是合法的。"但本案中,华某公司正是陷入了这个误区。虽然他们取得了多个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也向当地指挥部支付了征地款,但他们没有直接核实土地上是否存在第三方权利人(万某春公司的林权证)。结果,花了十几亿建好的风电项目,差点要被要求拆除。
为什么法院最后没有判决拆除呢?不是因为华某公司没错,而是考虑到风电项目是清洁能源,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好处,且投入太大,拆除会造成巨大浪费。但这不等于华某公司不用承担责任——万某春公司仍然可以要求他们支付占地补偿费用。可以想象,如果万某春公司主张高额补偿,华某公司最终可能要付出比当初多得多的代价。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给各位企业负责人的建议非常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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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政府批准"当"土地清白":拿到政府部门的许可只是第一步,一定要亲自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土地上是否有其他权利人(比如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要依赖第三方(如当地指挥部)说"土地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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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与权利人打交道:如果发现土地上有其他权利人,务必直接与他们签订补偿协议,而不是只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本案中,华某公司只与指挥部签了协议,却没有与真正的林权人万某春公司沟通,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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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链:从项目前期调查到签订协议,每一步都要留痕。如果华某公司当初能证明他们确实不知道万某春公司的林权存在(虽然本案中他们很难证明),可能处境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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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抱侥幸心理:很多企业觉得"先建了再说,真有问题以后再解决"。但本案告诉我们,即使最后不用拆,也可能面临巨额补偿要求,加上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反而得不偿失。
最后提醒大家:在土地问题上,花小钱做尽职调查,比事后花大钱解决纠纷划算得多。我们律所经常遇到类似咨询,有些企业因为前期省了两三万的调查费,最后却要付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代价。投资前多花点时间核实土地权属,既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社会资源的珍惜——毕竟,谁也不想看到建好的项目因为权属问题被拆除,造成资源浪费。
(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提醒: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