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超30天解除合同无效,等待期内不同疾病不能拒赔-潜江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96民终7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31日,刘某虎与中国平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中国平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主险为平安e生保医疗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刘某虎,保险合同号为P090000024148285,合同生效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合同约定等待期为30天,即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为200万元(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年免赔额10000元,给付比例100%,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10000元。
保险合同生效后,刘某虎于2018年7月4日在潜江市中心医院接受检查时发现为左侧胸壁淋巴瘤可能。刘某虎身患疾病后已于2018年7月23日报险,并于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协和医院先后住院治疗42天,支付现金126556.72元。2018年8月29日,刘某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两保险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以刘某虎在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未如实告知为由,下达《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且不给付保险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平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潜江支公司支付刘某虎保险金126556.72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条款不能"想当然",行使权利必须"卡准点",否则企业可能白白赔钱!
为什么保险公司输了?关键在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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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条款用错了对象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虎在等待期(2018年6月1日-30日)内因"面瘫"就诊过,就属于"发生疾病",应免除赔付责任。但法院发现:等待期内的"面瘫"和30天后确诊的"淋巴瘤"根本是两种病,毫无关联。合同里写的是"发生疾病",但没说明是"同一疾病"还是"任何疾病",这种模糊表述让保险公司吃了大亏——法律上,模糊的免责条款默认按对消费者有利的方式解释。企业该怎么做?
- 设计合同时,专业术语必须"说人话"!比如等待期条款应明确写"等待期内首次确诊的同一疾病",避免用笼统的"发生疾病"。
- 对可能免责的情形,用加粗、下划线等醒目标注,并让客户单独签字确认,证明你已充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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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0天才"动手",权利自动作废
保险公司8月29日收到理赔申请,9月29日才发解除合同通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天期限。《保险法》白纸黑字写:保险公司知道有问题后,必须30天内解除合同,否则权利永久失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拖延整整一个月,法院直接认定"解除无效",必须赔钱。企业该怎么做?
- 建立"合同风险响应机制":一旦发现客户可能隐瞒信息(如未如实告知病史),立即启动内部流程,确保30天内完成调查、发通知。
- 在合同管理系统里设置自动倒计时提醒,比如"收到索赔后第25天弹窗警告:再不处理就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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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客户耍花招",但拿不出证据
保险公司咬定刘某虎故意拖到等待期结束后才检查,想"钻空子"。但法院问:"证据呢?" 保险公司答不上来。法律不是侦探小说,没有证据的怀疑=0分,企业必须为自己的主张买单。企业该怎么做?
- 处理纠纷时,先固定证据再行动!比如客户等待期内就诊,立刻调取病历、保存沟通记录,别等半年后才想起来找证据。
- 培训一线员工:口头承诺不算数,书面记录才是命。客户说"我等过期再检查",必须录音或让其签字确认。
一句话总结: 合同是企业的"护身符",但护身符用错地方反而会扎伤自己。条款要像菜谱一样清楚("放盐3克"而非"适量"),行动要像闹钟一样准时(30天就是30天),证据要像发票一样扎实(没凭证=没发生)。企业只有把这三点融入日常管理,才能避开"赔了夫人又折兵"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