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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打入股东个人账户致财务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 潜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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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鄂9005民初166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湖北潜江弘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经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设立时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张某(持股100%);2016年6月30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李某,其中张某持股95%、李某持股5%,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李某。湖北潜江弘某有限公司系湖北华某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企业。2012年3月2日,湖北华某产业园有限公司向湖北潜江弘某有限公司出借资金890000元,并根据湖北潜江弘某有限公司的指示通过银行转账至时任湖北潜江弘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22年12月,湖北华某产业园有限公司曾向张某催讨借款。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湖北潜江弘某有限公司要在10天内还清89万元本金和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65%从2023年1月1日开始算),同时,张某个人也要对这笔债务“兜底”——如果公司还不上,张某得用自己的钱赔;此外,案件受理费2万多元由公司和张某一起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别让“公私账”混在一起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当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管不好“公账”和“私账”,把公司借款直接打到自己银行卡里,就可能要拿个人财产替公司还债!

为什么张某要“背锅”?因为法院发现两个关键漏洞:

  1. 借款直接进个人腰包:2012年湖北华某产业园公司借钱给湖北潜江弘某有限公司时,钱没打到公司账户,而是按公司要求转到了张某的私人银行卡。这就像让老板用个人微信收公司货款——钱一进私账,说不清是公司钱还是老板自己的钱。
  2. 股东证明不了“财产分开”:张某当唯一股东时,没保留任何证据(比如独立账本、银行流水)证明公司钱和他个人钱是分开的。结果法院直接推定:公司和老板“财务混同”,公司欠债等于老板欠债。

给企业的避坑指南
很多中小企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开的,钱放哪都一样”,但这个案例狠狠敲了警钟!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整个公司就你一个股东),务必做到:

记住:公司不是你的“私房钱罐子”。管好公私账,既是保护公司,更是保护你自己——别让一时的“图省事”,变成掏空家底的“连带责任”。企业主们,从今天起,让公司钱待在公司账户里,才是真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