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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违规收取押金、未规范支付加班费将承担赔偿责任-潜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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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9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尹某于2010年12月到中石化江汉某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学徒汽车运输,双方约定无报酬。2011年6月1日,尹某到湖北江汉某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填写劳务派遣工招工登记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到运输公司工作。2011年9月14日,运输公司收取尹某安全抵押金10000元。合同期间届满后,双方于2013年6月1日续签了为期两年劳动合同。

2014年1月,尹某以照顾家庭等为由未服从运输公司驻外轮班会战工作安排,向运输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次日,尹某写下保证书表示会配合工作,运输公司同意继续留用。2014年6月,运输公司再次安排尹某驻外轮换班,尹某仍借故未服从工作调整,被运输公司退回劳务派遣公司。2014年6月16日,劳务派遣公司以尹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尹某随后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运输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支付同工同酬待遇差额;支付未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返还风险抵押金及利息;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部分支持了尹某的请求,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运输公司需支付尹某加班工资15833.13元,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运输公司需退还尹某安全抵押金10000元并赔偿利息,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违规收取押金和加班费管理不规范,企业将面临真金白银的赔偿风险。

风险点一:严禁向劳动者收取任何押金或抵押金

本案中,运输公司向尹某收取10000元"安全抵押金",法院明确指出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规定。即使企业名称叫"安全抵押金"、"风险保证金"或"服装押金",只要是强制收取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给企业的建议:

风险点二:加班费管理必须规范透明

本案中,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加班费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的出车路单和考勤记录证明已支付全部加班费;二是企业声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能证明该制度已获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工资表上有"加班费"项目就万事大吉,但本案告诉我们:加班记录要完整、真实,特殊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审批,否则企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给企业的建议:

风险点三:劳务派遣关系中责任主体容易混淆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但法院判决两者对加班费和押金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企业以为把员工"派"出去就和自己没关系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给企业的建议:

风险点四: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

虽然本案中法院支持了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但尹某曾主张企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给企业的建议: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老板和HR:劳动纠纷看似是"小事",但累积起来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本案中,企业仅仅因为10000元押金和加班费管理不规范,最终要支付近3万元(本金加利息加加班费),还搭上了诉讼费和时间成本。预防永远比补救更省钱,建议企业定期开展劳动用工合规体检,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