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行缴纳社保企业必须报销应承担部分,但维权时效仅一年-潜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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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2年1月,肖某进入潜江某力有限公司从事铆工工作。双方约定肖某的基本工资为900元,另加各项福利补贴、加班工资等可达2000元左右,按月发放。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之间,肖某离开潜江某力有限公司。2010年12月,肖某重新回到潜江某力有限公司工作。潜江某力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要求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员工凭缴费凭据到公司报销。2011年11月29日,肖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2011年1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4728元、医疗保险费2534.4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36元(属个人负担)。尔后,肖某多次要求潜江某力有限公司为其报销社保费,均被以无钱为由拒绝报销。2013年5月28日,肖某自行离开公司。潜江某力有限公司为肖某缴纳了2002年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也承认应为肖某自行缴纳的2011年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至2013年5月,潜江某力有限公司未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7月23日,潜江某力有限公司支付了肖某5月工资1710元。
法院判决潜江某力有限公司支付肖某2011年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4728元、医疗保险费2364元,合计7092元;但驳回肖某要求报销2012年至2013年5月社保费及工资差额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企业无需支付2012年后的社保费用。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员工和企业"算社保账"的小事,实则藏着企业容易踩的大坑!简单说就是:企业让员工垫付社保再报销是违规操作,必须承担应缴部分;但员工如果拖太久才维权,企业可能"逃过一劫"。 这对企业的警示非常直接:
第一,别让员工"垫社保",这是100%的违规炸弹!
潜江某力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让肖某自己先交社保再拿发票报销。法院明确认定: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2011年肖某垫付的7092元(企业应承担部分),公司必须掏钱。很多企业觉得"员工自愿垫付"就没事,但法律根本不认这个"自愿"——企业该交的钱一分不能少,否则员工随时能拿着缴费凭证来"讨债"。更危险的是,一旦被社保部门查到这种操作,企业还可能被罚款!
第二,社保欠缴问题不是法院管的"家务事",企业别侥幸"拖黄"!
肖某还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后的社保费,但法院直接驳回了。为什么?因为企业欠缴社保属于行政问题,该找社保局责令补缴,而不是直接去法院告。企业常误以为"员工不起诉就没事",但社保局一旦介入,企业不仅要补缴本金,还得交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甚至被行政处罚。本案中公司躲过2012年后的费用,纯属因员工维权超时"侥幸存活",绝非企业操作合规!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员工维权有时限,企业合规不能赌"拖"!
肖某2013年5月离职,2014年8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所以2012年后的社保费,法院直接不支持。对企业而言,这看似是"好处",实则是巨大隐患:
- 员工可能随时在1年内集中爆发维权(比如集体讨要多年社保);
- 社保局追缴没有时效限制,企业欠10年社保照样要补!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立刻停用"员工垫付"套路:哪怕资金紧张,也应通过申请缓缴、分期缴等合法途径解决,绝不可转嫁责任给员工。
- 每月核对社保缴纳清单:重点检查离职员工是否及时停保、新员工是否30日内参保,避免"漏缴即欠债"。
- 建立离职"社保清算"机制:员工离职时同步结清社保,书面确认无争议(但注意:不能以"签字放弃"规避法定义务)。
说到底,社保不是企业"能省则省"的成本,而是经营底线。本案中潜江某力有限公司因小失大——省了2012年的社保费,却留下被社保局追责的定时炸弹。合规缴纳社保看似多花钱,实则是用最小成本买"企业平安符"。毕竟,员工维权有时效,但法律对企业的责任追究,从来不会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