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保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将无效-汉川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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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14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鲁某系汉川市某汽车有限公司雇请的驾驶员。2023年10月14日07时许,方某乘坐鲁某驾驶的汉川市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鄂K01号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在汉川市区西湖路段,行至水利局附近急刹车时,造成车上乘客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被送至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汉川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腰椎骨折L3,骶骨骨折等。方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汉川市某汽车有限公司为方某垫付医疗费10247.64元。2023年10月15日,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231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2023年12月29日,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鄂汉川汉正鉴[2023]临鉴字第13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方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残疾等级为十级,伤后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为90天,建议后期医疗费5000元。经查,汉川市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鄂K01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处投保了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8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偿方某经济损失137828.57元;汉川市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方某鉴定费2400元(但因该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247.64元,方某需在领取保险理赔款时返还超付的7847.64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投保时必须盯紧“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否则保险可能白买!
这个案子看似是乘客受伤索赔,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一记警钟:买了保险≠高枕无忧,如果保险公司没把“免责条款”说清楚,出事时照样可能拒赔,企业还得自己兜底!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赔钱?关键败在“没证明自己说清楚了”
汉川市某汽车公司明明买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却想用免责条款少赔钱(比如拒赔精神抚慰金)。但法院翻遍材料发现: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向公交公司解释过“哪些情况不赔”。就像你网购时商家藏起“不退不换”小字,出问题却拿条款当挡箭牌——法院直接认定这种条款无效!最终,保险公司不仅得赔医疗费、误工费,连原本想甩掉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也得认。
企业必学的3个防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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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当“甩手掌柜”:签保单时,必须让保险公司白纸黑字确认“已解释免责条款”
很多企业以为签完合同就完事,殊不知保险公司常把免责条款藏在厚厚一叠文件里。本案中,公交公司抗辩“只收到电子保单,根本不知道条款内容”,法院就支持了他们。正确做法:要求保险业务员在合同里手写“已向我方详细说明免责情形”,并加盖公章;或通过邮件、录音留存沟通证据。记住:口头承诺没用,书面证据才是护身符! -
重点盯“哪些不赔”:自己也要主动搞懂免责条款
本案的“承运人责任险”可能约定“急刹车导致拉环断裂不赔”,但保险公司没证明自己提前告知,法院直接判条款无效。正确做法:- 投保前,让法务或顾问逐条解读免责条款(比如“车辆故障”“乘客自身原因”是否覆盖常见风险);
- 对模糊表述(如“意外事故不赔”)要求保险公司书面澄清,避免出事时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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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费用要留痕:多付的钱才能要回来
公交公司垫付了1万多元医疗费,但因保留了票据,最终从乘客应返还款中抵扣。正确做法:- 任何垫付(医疗费、修车费等)必须保留凭证,并在付款时备注“预付款,最终以理赔为准”;
- 和员工、乘客签书面协议,明确“后续理赔款优先冲抵垫付费用”,避免钱付了却难追回。
一句话总结:保险不是“免死金牌”,而是“证据游戏”。企业投保时多花10分钟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出事时就能省下几十万真金白银。别等官司打输了才后悔——你的保单,可能正在“裸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