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不规范将导致追偿权落空 - 汉川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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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3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8月27日,汉川某米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发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年利率8.1%,借款期限12个月。2018年9月5日,银行向汉川某米业有限公司放款300万元。
2019年9月26日,汉川某米业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9月5日。同日,汉川某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三年。
2019年9月29日,蒋某(1962年生)与汉川某担保公司、汉川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蒋某将其名下位于汉川市路幢单元室的房产(不动产证号:鄂(2019)汉川市不动产权第0**5号)抵押给汉川某担保公司,设定债权数额124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蒋某乙(1978年生,汉川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蒋某丙(1987年生)向汉川某担保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蒋某乙还将其持有的汉川某米业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质押给汉川某担保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汉川某米业有限公司未全额还款。2023年11月3日,汉川某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2646000元。此后,汉川某担保公司多次发送催款函,蒋某、蒋某乙、蒋某丙在回执上签字,回执中印有“我自愿承诺清偿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字样。
法院判决结果:汉川某米业有限公司需向汉川某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2646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65%计算);蒋某乙、蒋某丙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汉川某担保公司对蒋某乙质押的600万元股权、蒋某抵押的房产(在12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要求蒋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反担保不是签个字就完事!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暴露出企业最常见的担保“坑”:反担保措施不规范,等于给债务人开了“免死金牌”。法院明明支持了担保公司的大部分诉求,却唯独驳回了对蒋某的追偿请求——原因就出在“反担保”的操作上。
为什么蒋某不用赔钱?关键在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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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做了,但“催债动作”没留证据
蒋某确实用自己的房产做了抵押反担保,且办理了登记,所以法院认可汉川某担保公司对房产在124万元内优先受偿。但问题出在后续催收:当汉川某担保公司让蒋某在催款函回执上签字时,回执是“格式化”的,印着“我自愿承诺清偿”的字样。法院认为,这种回执是担保公司自己印的,蒋某签字时没仔细看,不能代表他真实愿意“额外”承担个人还款责任。说白了,仅凭格式回执签字,不能把“抵押人”变成“债务人”。 -
股权质押和书面承诺就“稳”了
对比之下,蒋某乙和蒋某丙为啥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2019年签了白纸黑字的《承诺书》,明确写“自愿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而蒋某乙的股权质押也办了正规登记。所以法院说:证据齐全,责任跑不掉!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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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别只做“表面功夫”
抵押房产、质押股权,必须到房管局、工商局办登记!案例中蒋某的房产和蒋某乙的股权都登记了,所以担保公司能优先受偿。但如果你只是私下签个合同不登记,就像借钱给朋友只打借条不写金额——真出事时,法院可能说“证据不足”。记住:登记是反担保生效的“身份证”,没它等于没保障。 -
催收别用“万能回执”,要签专项协议
案例中汉川某担保公司吃了大亏:催款函回执是统一印的,蒋某签字后想让他“额外”赔钱,法院却不认。正确做法是:发现债务人还不上钱时,立刻让对方签《还款承诺书》,写清“本人自愿承担XX元还款责任”并按手印。别图省事用格式文件,否则就像超市小票写“顾客已确认商品完好”——你不能指望法院据此判顾客赔钱。 -
个人担保必须“本人亲笔写”
蒋某乙、蒋某丙因为写了《承诺书》,所以被“钉”上连带责任。但如果是口头说“我帮你担着”,法院大概率不认。要求担保人手写“本人自愿为XX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写明身份证号、日期。就像租房押金要写收条,不能只说“我收了”。
一句话总结: 企业做担保不是“好人卡”,反担保必须“登记+书面+专人专办”。否则,代偿款可能变成“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下次签反担保合同时,多问一句:“这玩意儿登记了吗?承诺书是他自己写的吗?” 多花10分钟,能省100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