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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账中断诉讼时效,个人随意承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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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59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3月18日,汉川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与荆州某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荆州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因荆州世纪春城文化商业广场项目向汉川某甲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钢材;每批次钢材单价以意达网(武汉区域)当日市场价为基准;汉川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垫资钢材总量不超过500吨,垫资时间自供货日起至项目施工6个月内,荆州某乙置业有限公司需付清全部货款,并从供货日起每天每吨加2.5元计算费用。
2017年6月9日,陈某在《钢材采购合同》落款处备注“补充:我愿意按合同要求支付钢材全款与利息”后签名确认。
2017年7月6日,荆州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某向陈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某为全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及处理公司事务,并备注“荆州某乙公司相关所有事项委托陈某处理,本委托书不可撤销”。陈某同时持有公司公章。
2017年9月23日,汉川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材料货款单》,载明2017年3月24日至8月22日期间,荆州某乙置业有限公司采购钢材534.17吨,金额合计2197912.21元。荆州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和湖北某丁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某项目部在货款单上盖章确认,陈某签名。某项目部李某在货款单上备注“与实际收货数量相符”、“张某还款、李某欠款”。
2020年6月29日,荆州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在《违约金明细表》上加盖公司公章和张某私章,确认截至2020年7月24日违约金总计2725693.60元。
2020年7月25日,荆州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公司公章和张某私章,确认利息+运费合计1669829.45元。
2023年5月24日,荆州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再次在《违约金明细表》和《对账单》上加盖公司公章,确认截至2023年5月24日违约金总计5042533.16元,利息+运费合计3080134.15元。

法院最终判决:荆州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向汉川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7912.21元及违约金(以年利率5.59%为标准,从2017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讨债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坑的三个雷区。我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帮您避开这些陷阱:

1. 定期对账不是“走过场”,而是“救命绳”
原告汉川某甲公司能赢官司,关键在于2020年和2023年多次找对方对账。被告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即超过3年没要钱就失效),但法院认为:每次对账都相当于“重新按下计时器”,时效从最后一次对账日(2023年5月)起算,所以2024年起诉完全合法。
企业怎么做?

2. 违约金不是“狮子大开口”,约定过高反吃亏
合同里写了“每天每吨加2.5元”,原告起诉时还主动降到“LPR利率4倍”,但法院依然认为太高,直接砍到年利率5.59%。为什么?因为违约金本质是补偿损失,不是“发横财”。企业如果约定离谱的高额违约金(比如翻倍利息),法院不仅不支持,还会按实际损失(通常只是银行利息)来判。
企业怎么做?

3. 个人签名不是“随便签”,一句承诺可能背巨债
陈某只是在合同末尾写了句“我愿意支付货款和利息”,法院就认定她“债务加入”,要和公司一起还钱!因为她当时拿着公章、有授权委托书,看似代表公司,但那句承诺超出了代理范围,变成了个人担保。更糟的是,她没到庭抗辩,直接“躺枪”。
企业怎么做?

最后划重点:企业经营中,对账要勤、违约金要合理、签字要谨慎。这些小事花不了10分钟,却能避免百万损失。法律不保护“马大哈”,只保护“有准备的人”——从今天起,把对账单塞进合同管理流程,让风险止步于签章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