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卢某费某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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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11468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权丰,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湖北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费某敏,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马某霞,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黄石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
法定代表人:费某敏。
被告:卢某林,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费某敏、马某霞、黄石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卢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崔亚斐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