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未尽安全防护责任需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大冶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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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0281民初47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9月1日,大冶某力资源有限公司(乙方)与黄石某机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岗位要求,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批量劳务工。劳务工到达并由甲方确认人数后,由甲方办理劳务工录用手续。乙方提供的劳务工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乙方负责工作时间以外的思想教育及后期的管理服务,甲方负责与工作相关的管理。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1年10月13日,余某入职大冶某力资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大冶某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为余某缴纳社会保险。此后,余某被派遣到黄石某机有限公司上班,从事质检工。2022年4月12日凌晨4时左右,余某在车间工作时右脚被重物撞伤,伤后到大冶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3天。住院期间,两公司没有安排护工。余某共支付医疗费8425.08元。
2022年11月7日,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余某受伤属工伤,2023年3月10日,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余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
2023年4月13日,余某向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冶某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等。2024年5月30日,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大冶某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余某工伤待遇共计172452.08元,驳回其他请求。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确认余某与大冶某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大冶某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余某工伤待遇共计172482.08元;黄石某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余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赔偿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一个关键风险点:用工单位(即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企业)不能因为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就高枕无忧,如果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导致劳动者受伤,必须与派遣公司一起"买单"!
法院判决黄石某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理由是什么?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黄石某机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原告的工作由其进行管理和安排,未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责任致使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存在过错,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我已经跟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协议,员工出事应该由他们负责",这种想法非常危险!劳务派遣不是"责任转嫁"的工具。本案中,黄石某机有限公司虽然辩称"已对原告进行了岗位安全培训",但法院认为作为直接管理者,它未能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措施,让员工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这就是明显的管理失职。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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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把劳务派遣当"挡箭牌":劳务派遣只是一种用工形式,不能免除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用工单位必须像对待自己的员工一样,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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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要"实打实":不能只做表面文章。本案中黄石某机有限公司虽然声称进行了安全培训,但员工仍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说明防护措施不到位。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作环境,确保防护设备齐全有效,对高风险岗位要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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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要规范:协议中不能简单约定"所有责任由派遣公司承担",这种条款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应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但不能免除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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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派遣公司依法参保:用工单位应定期核查派遣公司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果发现未参保,应当及时要求整改,必要时可考虑更换合规的派遣公司。本案中大冶某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为员工参保,最终导致两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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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要及时处理:员工受伤后,用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配合进行工伤认定。拖延或推诿只会让问题更复杂,增加企业赔偿风险。
很多企业老板抱怨"现在用工风险太大",但风险往往源于对法律的忽视和侥幸心理。劳务派遣不是"免责金牌",用工单位对工作场所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其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不如平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这才是对企业最经济、最有效的风险管理。
记住:安全生产无小事,责任分担有法律。用工单位只有真正把员工安全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才能避免成为下一个"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