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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后未通过执行程序追偿将败诉-宜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76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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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14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5月22日,宜城某缘酒店有限公司与襄阳中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88万元,由宜城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1、张某2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某缘酒店与某博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用位于宜城市土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天宝寨公司、张某3分别与某博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作为提供反担保公司的股东向某博公司出具《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自愿为某缘酒店贷款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担保。某缘酒店向某博公司交纳了担保金40万元。2017年6月9日,襄阳中行发放贷款288万元,期限一年。某博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将某缘酒店交纳的保证金40万元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某缘酒店后未按期偿还贷款,襄阳中行提起诉讼,后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博公司对某缘酒店应偿还借款本金24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了襄阳中行享有的该笔债权。2020年7月24日,资产管理公司与张某2、张代贵口头协商还款,从张某2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1609924.75元。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宜城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博公司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担保公司代偿后不通过执行程序行使追偿权,而是另行提起诉讼,将导致败诉风险。这看似专业,其实对很多中小企业都有警示意义。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不理解:明明我帮别人还了钱,为什么不能直接起诉要回来?本案中,某博公司作为担保人替某缘酒店偿还了银行贷款,本应享有追偿权,却因为走了错误的法律程序而败诉。为什么会这样?

关键问题在于"程序错误"

  1. 某博公司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了追偿权,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而不是重新打一场官司。
  2. 债权被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后,某博公司没有及时跟进债权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变化,未能证明自己仍有权追偿。
  3. 某缘酒店主张已经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一次性还清了所有欠款(包括某博公司的代偿款),而某博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反驳。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敲响了三个警钟:

第一,代偿后务必"一步到位"行使追偿权
当你作为担保人替债务人还钱后,不要以为事情就结束了。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将追偿权转化为可执行的债权。如果像本案中某博公司那样,等到债权被转让、债务人声称已还清才想起来起诉,很可能已经错过最佳时机。

第二,反担保措施不能"一签了之"
本案中虽然设置了多种反担保(土地抵押、股东承诺等),但某博公司没有在执行阶段及时行使抵押权,而是选择重新诉讼,导致这些保障形同虚设。企业设置反担保时,一定要明确:一旦需要代偿,立即启动反担保措施变现程序,不要拖延。

第三,保证金管理要"清清楚楚"
某缘酒店曾向某博公司交纳40万元保证金,某博公司直接用这笔钱偿还了部分贷款。但问题在于:这笔钱是否应该冲抵代偿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建议企业:收取保证金时,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保证金在何种情况下冲抵、如何冲抵",避免日后扯皮。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担保不是"好人卡",而是一项需要专业操作的法律行为。代偿只是第一步,如何有效追回款项才是关键。企业作为担保人,既要勇于担当,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否则,就像本案中的某博公司,好心帮人还了钱,却因为程序错误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