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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工资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 - 枝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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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鄂0583民初12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8月22日,何某应聘到枝江某联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何某担任销售主管岗位;公司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合同同时约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何某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何某按工作时间和岗位,连续在枝江某联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至2018年11月底。期间,该公司虽有迟延给付何某工资的行为,但双方仍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日,何某在该公司未支付2018年11月份的工资、未支付销售提成、未补发2018年1月和2月少发的工资的前提下口头通知该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之后就再未到公司工作。2019年1月24日,枝江某联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短信通知何某:因何某自2018年12月1日起已旷工54天,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24日起正式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就拖欠工资、销售提成及经济补偿等问题协商未果。2019年3月4日,何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2018年8月4日,枝江某联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包括何某在内的职员学习了《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需打卡;半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1月份,打卡记录显示何某上班12天、旷工8天、请事假2天。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何某2018年11月份的工资应为1231.78元。

法院另查明,何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555元。

法院判决:枝江某联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经济补偿9832.50元和2018年11月份工资1231.78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蕴含了企业用工管理中常见的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管理者警惕。通过分析本案,我为大家提炼出以下关键风险点和防范建议:

1. 拖欠工资=自动埋下经济补偿"定时炸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时,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枝江某联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何某申请仲裁时仍未支付2018年11月份工资,何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员工有权"炒老板"并要求"分手费"。

给企业的建议:

2. 规章制度不能"纸上谈兵",必须"落地生根"

枝江某联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制定了《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了旷工处理办法,但法院并未采纳公司"因旷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补偿"的主张。为什么?因为公司无法证明何某是"无故旷工"。

实际上,何某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才离开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正当理由,不属于"无故旷工"。

给企业的建议:

3. "谁主张,谁举证",企业要养成保存证据的好习惯

本案中,何某主张的2018年1-2月少发工资6000元和销售提成60000元未获支持,原因很简单——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反过来,公司也因无法充分证明何某是"无故旷工"而败诉。

给企业的建议:

4. 仲裁时效是"双刃剑",企业员工都要注意

何某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驳回,因为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这提醒我们,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给企业的建议:

5. 管理要"人性化"更要"法治化"

本案中,公司犯了一个常见错误:在员工已经因拖欠工资提出离职后,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这不仅不合理,更不合法。

给企业的建议:

结语

企业管理如同走钢丝,一边是经营压力,一边是法律红线。本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工资拖欠看似是小事,却可能引爆经济补偿"大雷"。作为企业,宁可暂时降低利润,也不要触碰"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这条红线。

建议各企业立即开展"用工风险体检":检查工资发放记录是否规范、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员工档案是否齐全。只有把日常管理做扎实,才能避免"小疏忽引发大赔偿"的悲剧重演。记住,合法合规不仅是对员工的负责,更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