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值卡抵房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枝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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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10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1日,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梁某、熊某夫妻签订《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二人购买中景豪庭5号楼102号商业门面房,建筑面积97.47平方米,总价款3300000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2310000元,余款990000元申请银行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梁某、熊某向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650000元。
2020年11月8日,双方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将总价款变更为3100000元,付款方式变更为:2018年11月21日前付1650000元,待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通知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一次性付清尾款。补充协议还约定: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承诺签订协议六个月内提交办证资料;梁某、熊某应在接到通知后提交办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应先为乙方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在会同甲方缴纳相关办证费用时向甲方缴纳房屋尾款"。
该房屋于2019年7月8日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2021年1月21日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7月8日,熊某作为房主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将部分门面房出租。2021年8月30日,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公告催促业主缴纳维修基金、契税办理房产证。2022年5月23日,再次发出《办理不动产权证通知书》,要求梁某、熊某准备好相关材料于5月25日前办理。但梁某、熊某至今未提交办证资料。
梁某、熊某辩称2018年7月26日以购物卡形式支付的200000元应计入购房款,并称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办理产权登记、存在虚假宣传和更改规划设计。但法院调取的竣工图纸显示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一致。
法院判决梁某、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50000元,并以14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0.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关键的道理: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想用储值卡等非现金方式抵扣房款,必须在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清楚,否则法院不会认可。
许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我和客户口头说好了,他给我20万储值卡抵房款,这不就完事了吗?"但本案中,梁某、熊某拿出了一份《枝江红景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书》,想证明20万储值卡应抵房款。可法院为什么不认可呢?原因很简单:
第一,这份储值卡协议是2018年7月签的,比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早;
第二,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里都没提这20万储值卡要抵房款;
第三,储值卡协议本身也没写明"用于抵扣购房款"。
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拿着一张"可在本店消费"的购物卡,却要求超市老板把这张卡算作你昨天买电视机的钱。必须在买电视机时就明确说"我要用这张卡付部分钱",并在收据上写清楚。
对企业来说,要防范这类风险,记住三点"必须":
1. 必须把所有支付方式写进合同
无论是现金、转账、刷卡还是储值卡,只要不是直接打到公司账户的,都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清:"XX储值卡/代金券/以物抵款XX元,用于抵扣购房款"。不要觉得"口头说好了就行",法院只认白纸黑字。
2. 必须注意履约顺序
本案中补充协议写明"开发商先提交办证资料,买房人后付尾款",这个顺序很关键。但买房人已经收房出租,却不配合办证,责任就转到买房人身上了。企业签合同时,要把"谁先做什么"写得清清楚楚,比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提交材料,否则视为放弃XX权利"。
3. 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
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赢在证据充分:他们有催办证的公告、通知书,有物业协议证明对方已收房,还有竣工图证明没改规划。建议企业:
- 重要通知必须书面发送(微信、短信也要保存)
- 客户收房时让签《房屋交接确认书》
- 设计变更要双方书面确认,保留原始图纸
最后提醒:很多企业吃亏在"嫌麻烦"。签合同时图省事不说清楚,出问题后才后悔。记住,合同不是束缚,而是保护——把话说在前头,才能避免后头扯皮。特别是用非现金方式交易时,多花5分钟写清楚"该储值卡用于抵扣XX合同房款",就能省去日后打官司的几十天和几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