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业务 外包 给个人仍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枣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鄂06民终10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6月份,刘某海到强某公司处上班,从事开叉车工作。2021年1月,刘某海为了增加收入,经调换工作岗位开始从事强某公司大切工作。期间,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刘某海发放工作服,并在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了叉车司机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并经多次审核通过,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2017年8月6日至2024年1月25日,强某公司均经公司员工张某中、张某清等人,通过刘某海之妻孟某凤的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刘某海发放工资,2021年1月之后,强某公司以大切作为整体,经高某山通过刘某海之妻孟某凤的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刘某海发放工资。刘某海在强某公司上班期间,强某公司一直未与刘某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刘某海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1月12日12时许,刘某海在上班期间被大理石砸中,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由同事柯某茂送至枣阳市某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转送至武汉某医院治疗,抢救治疗费用均由潘某支付。
一审另查明,张某中系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军(与潘某系同一人)系强某公司的监事;张某清系强某公司聘请的业务经理;高某山和柯某茂均系强某公司的员工。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某海与枣阳市某业有限公司之间自2017年6月至2024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公司要求确认2021年1月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提示:企业"假外包、真用工"的巨大风险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把部分业务交给某个"包工头",再由"包工头"找人干活,就能规避劳动关系,不用签合同、不用交社保。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做法风险极大!
强某公司认为2021年1月后刘某海是给高某山个人干活的,工资也是高某山发的,应该与公司无关。但法院为什么还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关键点在于:
-
工作内容没变:刘某海一直干的是公司核心业务(大切石材),只是换了个"名头",本质上还是在为公司创造价值。
-
管理控制没变:公司给刘某海发工作服、帮他办特种设备操作证,还通过员工账户发工资——这些都表明公司一直在实际控制和管理刘某海的工作。
-
人员身份混乱:公司自己提供的员工名单里有高某山,高某山也说自己是公司员工,结果公司又说高某山是"外包方",自相矛盾。
-
"外包"有名无实:高某山既不是独立公司,也没有真正承包业务(比如自备工具、自负盈亏),只是公司换个方式发工资的"中转站"。
给企业的实在建议:
- ✦ 真外包要真独立:如果确实要外包业务,必须找有资质的公司签正式合同,让外包方自己招人、管理、发工资,公司只验收成果,不直接指挥外包人员。
- ✦ 避免"影子员工":不要让员工穿公司工作服、用公司工具、以公司名义工作,却说是"外包人员"。这种"两头沾"的做法最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 工资发放要规范:所有用工必须通过公司账户发工资,保留完整记录。千万别用"个人账户代发",更别让所谓"包工头"经手。
- ✦ 资格证书要谨慎:公司帮员工办的特种设备证、上岗证等,务必注明真实用工关系。本案中,公司帮刘某海更新的叉车证上仍写"聘用单位是公司",成了认定劳动关系的铁证!
记住:劳动关系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名义"。企业想省钱省事搞"灵活用工"可以理解,但千万别玩文字游戏。一旦出工伤或纠纷,这种"假外包"不仅会赔更多钱,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均按规范隐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