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枣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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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8)鄂0683民初20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梁某所有的鄂F×××××半挂牵引车因挂靠在枣阳某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经营,梁某通过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在被告处为鄂F×××××半挂牵引车买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限额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5万元/2座×2座),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2016年2月1日5时50分许,梁某持B2证驾驶鄂F×××××、鄂F×××××货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85KM处环岛十字处,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使车辆驶入环岛十字内的水渠里,致使车上人李某死亡,梁某、梁敬峰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李某系梁某之妻,梁某2之母。梁某受伤后入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全麻下行右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其伤情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口唇皮肤裂伤,一级脑外伤,多处软组织伤。
梁某、李某夫妻居住枣阳市××办事处宋××社区××组,均属城镇居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梁某受伤,法院核定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为637780元,梁某的残疾赔偿金为63778元。
梁某主张其通过枣阳某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为鄂F×××××半挂牵引车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其提交枣阳某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4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支持其主张,该证明载明"证明我公司客户梁某2012年11月29日按揭贷款购鄂F×××××83重型牵引车,登记在我公司名下。于2015年10月19日我公司代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和发票,没有向我公司提交保险条款及保险说明书。特此声明。"某东公司在该证明加盖公司公章,该公司投保经办人李某阳在该证明上签名。
保险公司主张枣阳某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为鄂F×××××83半挂牵引车投保时,其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其公司提交枣阳某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鄂F×××××83半挂牵引车办理保险的投保单一份以支持其主张。该投保单载明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情况、投保险种、责任限额以及保险费,还载明"特别约定:B险D1险项下人身伤亡医疗费的赔偿说明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人身伤亡医疗费的赔偿,我公司按照出险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险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非经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对关于受益人的约定进行任何改变或修改。"该投保单还载明"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枣阳某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章处加盖了公司公章。
为查明上述争议事实,法院对枣阳某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阳进行了询问。李某阳陈述,其在枣阳某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车辆的保险办理工作,因为与承保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业务关系熟,在为车辆投保时,其先将投保车辆的资料和投保险种报给保险公司,并将保险金汇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办理完毕保险后,将保险单、保险标识以及投保单一起送到其公司将保险单、保险标识交给其,其在投保单上加盖其公司的公章后将投保单交保险公司业务员带走,保险办理就结束了;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从未向其交付过相应的保险条款,亦未向其告知、解释过相应的保险免责条款。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鄂F×××××83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梁某保险理赔款50000元;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内赔付梁某、梁某2因李某死亡的赔偿金50000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地让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字就认为已经完成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办理保险时都有类似经历:保险公司业务员只是让你在投保单上签字,告诉你"这些都是标准条款,您签个字就行",然后就完成了投保流程。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比如"准驾车型不符不赔"这类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做到两点:一是要"提示"你注意这些条款(比如用加粗、加大字体等方式引起你的注意);二是要"明确说明"这些条款的含义,确保你真正理解。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投保单上印有"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免责条款"的声明,且枣阳某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在上面盖了章,但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实际上保险公司业务员既没有给投保人保险条款文本,也没有解释过这些免责条款。投保人只是按惯例在投保单上盖章,然后就把投保单还给了保险公司业务员。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真正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有几点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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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保企业:当您为公司车辆、设备等购买保险时,不要简单地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了事。一定要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要仔细阅读"责任免除"部分。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务必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详细解释,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录音、邮件往来等)。万一将来发生保险事故,这些证据就是您维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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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代理机构:如果您像案例中的枣阳某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样,为客户提供保险代办服务,务必规范业务流程。不要因为和保险公司业务员熟悉就简化程序,一定要让保险公司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并向客户充分说明免责条款。同时,建议您在办理保险时做好记录,比如在内部系统中注明"已向客户出示并解释保险条款",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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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公司:要规范业务流程,确保每位业务员都真正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要让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变成一纸空文。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在投保时让客户手写"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免责条款";对重要条款进行录音录像;保留向客户交付保险条款的证据等。
简单来说,保险合同不是"签字即生效"那么简单。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真告知、真说明",不能只是走形式。对企业而言,投保时多花几分钟了解免责条款,可能在将来为您避免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毕竟,保险的本质是风险转移,但前提是您和保险公司都清楚知道这个"转移"的边界在哪里。
记住:在保险这件事上,"我以为"不等于"法律认为"。只有真正了解合同内容,才能确保在风险来临时获得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