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工伤保险拖延诉讼多年,企业仍需按最新标准支付工伤待遇-枣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终132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田某于2014年6月在枣阳市润某有限公司务工,从事复膜机工作,工资每天8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润某公司未给田某缴纳社保。2014年7月15日下午1点左右,田某在劳动时受伤,伤后被送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先后住院治疗17天,医疗费由润某公司垫付。田某住院期间,润某公司未安排人员护理,未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田某工资每天80元,已发放至受伤前。
田某于2015年2月2日申请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枣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润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某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工伤认定,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24日认定田某2014年7月15日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润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润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27日,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某伤残等级为十级。2017年度枣阳市公布的2016年职工月社平工资为3778元。田某于2018年6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于2018年6月26日终止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枣阳市润某有限公司需支付田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7810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润某公司的上诉。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拖延工伤赔偿诉讼,反而要承担更高赔偿成本
这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还想通过打官司拖延时间,最后不仅躲不掉赔偿责任,反而要付出更多钱!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很明确。润某公司一直辩称田某只是"临时雇请",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法院最终认定,只要员工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领取公司发放的工资,就是劳动关系。很多企业误以为不签合同、按天发工资就能规避劳动关系,这是大错特错!
关键点来了:工伤赔偿标准不是按受伤时计算,而是按解除合同时计算。润某公司主张应该按2014年受伤时的标准赔偿,但法院认定,因为公司一直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导致田某直到2018年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当按照2017年的工资标准计算赔偿。2014年到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涨了不少,公司因为拖延诉讼,多赔了好几万元。
企业拖延诉讼要付出代价。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多次通过诉讼拖延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简单说,就是你公司不认错、一直打官司,导致赔偿时间拖长、标准提高,这个锅得你自己背!
给企业的3个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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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心存侥幸不缴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险种,不是企业"可缴可不缴"的福利。一旦发生工伤,企业自己承担的赔偿往往比缴保险费高出数倍。算笔账:按每月3000元工资计算,工伤保险费一年可能只需200多元,但十级工伤赔偿至少7万元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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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工伤问题,别拖成"马拉松"。这个案子从2014年受伤到2018年才解决,拖了4年。每拖延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上涨,赔偿基数就提高,企业最终要多付钱。遇到工伤问题,应该第一时间配合认定、积极协商,而不是想方设法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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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判劳动关系性质。很多企业认为"临时工""按天计酬"就不算劳动关系,这是严重误解。只要员工受企业规章制度约束、从事企业业务工作、领取企业支付的报酬,就构成劳动关系,企业就要承担全部用工责任。
最后提醒老板们:法律不是儿戏,拖延战术在工伤赔偿上行不通。依法参保、规范用工、及时处理问题,才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正道。别等到法院判决书下来,才发现当初省下的保险费,现在要十倍百倍地赔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