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期履行退款协议需承担10%年利息成本 - 天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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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28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2日,王某与天门市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天某酒店定购合同》,约定:天门市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147900元、147900元、200100元的价格将其开发的天某酒店1-339、1-340、1-341号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合同后三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须按合同金额30%赔偿天门市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损失;满三年王某不满意,可以无需任何理由原价退还天门市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得拒绝退款,否则须按合同金额30%赔偿王某。同日,王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95900元,天门市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三年期满后,王某不愿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于2023年4月30日签订三份《酒店退款协议书》,约定天门市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按年利率10%将购房款连本带利退给王某。但该公司一直未退款。
法院判决结果:天门市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退还王某购房款495900元,并支付以495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同时,驳回王某要求额外赔偿148770元损失的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企业一旦签订书面退款协议,就必须严格按时履行,否则可能面临高额利息成本,且原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可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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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企业会输?
本案中,天门市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三年后主动和王某签了新退款协议,承诺一年内按10%年利率退款(相当于每年多付近5万元利息)。但公司拖着不办,法院只能按协议判利息。更关键的是,原合同里"不退款赔30%"的条款因新协议生效而作废,王某想多要赔偿也得不到支持。简单说:企业自己答应的事没做到,却想赖掉利息,法院当然不答应。 -
企业该怎么做?
- 别轻易签"兜底协议":很多企业为安抚客户,会匆忙签"一年内退款+高利息"的协议(比如本案的10%年利率)。但10%远超银行贷款利率(目前约4%),拖一年就多赔5万。建议:签协议前算清成本,利息最好不超过5%,并明确退款时间点(例如"30日内"而非模糊的"一年内")。
- 新协议等于推翻旧约定:原合同中"不退款赔30%"的狠话,签了新退款协议后自动失效。企业以为能少赔钱,结果因拖延反而付了更多利息。记住:每次签新文件,都要确认它是否覆盖旧条款。签前最好让法务或律师核一遍。
- 别当"电话隐身侠":王某多次联系公司退款未果,直接告上法院。企业收到退款请求时,哪怕暂时没钱,也应书面回复"正在筹款,预计X月X日付",并保留沟通记录。这能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拖延,减少利息损失。
一句话提醒:承诺要谨慎,履约要及时。企业常见的"先答应客户,以后再说"心态,往往换来双倍代价——本案中公司本可只退本金,却因拖延多付了数万元利息。日常经营中,对退款、解约等敏感事项,务必书面确认细节,并设定内部提醒机制,确保按时完成。毕竟,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约定,不听"我们太忙忘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