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主观怀疑拒赔需提供充分证据-天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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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1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7月6日,余某为其所有的鄂R9号小型轿车在某甲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7月11日0时0分起至2024年7月10日23时59分止,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94801元。2024年4月18日14时43分许,案外人田某驾驶鄂R9号小型轿车在孝感市应城市某镇某村某乡村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向路边树木导致车辆失控冲进村民李某家鱼塘,造成车辆受损及树木、鱼塘毁损。同日,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对落水车辆进行施救,余某联系武汉某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车辆运至武汉客厅停车场,为此支付拖车、吊车及挖机费7126元。2024年5月30日,某甲财保公司向余某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随后,余某委托湖北某甲有限公司对鄂R9号车辆的损失金额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4年7月6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载明"本次价格评估标的鄂R9于2024年4月18日因碰撞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392818元"。余某为此支付评估费5000元。
诉讼中,某甲财保公司申请对鄂R9****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准予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2024年11月12日,某甲财保公司向鉴定机构出具《放弃鉴定申请说明》,申请放弃对该车辆损失的鉴定申请。
法院判决某甲财保公司向余某支付保险赔偿金404944元(包括车辆损失392818元、评估费5000元、拖车费7126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某甲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观点非常明确: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主观怀疑或不充分证据就拒绝赔付,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在本案中,某甲财保公司上诉时主张余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理由包括"事故现场不具备突然加速直行的路况条件"、"车辆前轮呈右转偏角形态"以及"余某在事故第二天便将车辆转移交易"等。但法院认为,这些理由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推测,并没有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特别是某甲财保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仅取得受案回执,而回执上没有载明本案当事人姓名,无法证明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侦查,更不能证明余某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
此外,对于车辆损失评估问题,某甲财保公司先是申请重新鉴定,后又主动放弃鉴定,最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余某提交的评估报告。法院据此采信了余某提供的评估报告,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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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角度:不能仅凭"感觉"或不完整证据就拒赔。如果您怀疑客户骗保,务必先收集充分证据,比如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获取立案证明,而不是仅仅拿到受案回执就拒赔。在申请重新鉴定后,不要轻易放弃,否则法院很可能会采纳投保人提供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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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投保人角度:当您的企业车辆发生事故后,务必做好以下几点:
- 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事故认定书
- 妥善保存所有施救费用凭证(如拖车费、吊车费等)
-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并保留评估报告和费用发票
- 如果保险公司无理拒赔,不要轻易放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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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建议:无论您是保险公司还是普通企业,在处理保险理赔时都应记住"证据为王"。保险公司要有证据才拒赔,投保人要有证据才索赔。特别是对损失金额的认定,建议选择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避免因单方委托评估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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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点: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般要求48小时内),并配合调查。不要像本案中某甲财保公司那样,既不充分调查又轻易放弃重新鉴定的机会,最终导致败诉。
企业经营中难免遇到意外事故,保险是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正确理解和运用保险规则,既能保障企业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记住:在保险理赔中,主观怀疑不等于客观事实,只有扎实的证据才能支撑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