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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为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赤壁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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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1281民初18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8月10日,湖北赤壁某甲茶业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需要,向农业银行赤壁支行申请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赤壁某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农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赤壁某乙商业运营公司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将其名下位于赤壁市某道某号某大楼某栋某铺的不动产(建筑面积2787.94平方米)抵押给担保公司,但该房产已第一顺位抵押给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债权1360万元)。反担保合同约定:若某甲公司未按时还款,需按代偿金额的日0.3‰支付资金占用费。曾某、苏某、曾某(均为某甲公司关联人员)向担保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发放后,某甲公司到期未能还款。2024年9月26日,农业银行要求担保公司代偿逾期本息4812960元;同年9月30日,担保公司完成代偿。但某甲公司未向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担保公司遂起诉追偿。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1. 某甲公司10日内偿还担保公司代偿本息481296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日0.3‰计算);
  2. 担保公司对某乙公司抵押房产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3. 曾某、苏某、曾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担保公司关于律师费、评估费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担保公司“追债成功”,实则给企业敲响了三记警钟——反担保条款不能随便签、个人担保难脱责、抵押顺位要盯紧。下面用大白话拆解风险,教企业避坑:

警钟一:违约金“日0.3‰”看似小,法院照样支持

某甲公司辩称“日0.3‰的资金占用费太高”,但法院认为“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直接照合同判了。关键点

警钟二:股东/实控人签了“个人担保”,公司债务自己扛

三位个人被告均辩称:“贷款是公司用的,我们个人不该赔”。但法院因他们签了《连带责任保证书》,直接判其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点

警钟三:抵押物排“第二顺位”,可能竹篮打水

某乙公司用房产做反担保,但因该房产第一顺位已抵押给其他银行,担保公司只能等第一顺位债权(1360万元)受偿后,才有权分剩余价值。若房产拍卖仅得1500万元,某乙公司担保的600万元债权可能血本无归。

附加提醒:证据意识要刻进DNA

本案担保公司能胜诉,全靠合同+代偿凭证+书面通知铁三角证据链。反观被告,声称“资金占用费太高”却无证据,辩称“个人不该赔”又无合同漏洞,只能败诉。

最后划重点:企业融资时,担保不是“走过场”。签反担保合同前,务必想清三问:

  1. 违约金滚一年,我付得起吗?
  2. 个人签字后,房子车子还保得住吗?
  3. 抵押物排老几?真出事能分到钱吗?
    做到这三点,才能既拿到贷款,又守住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