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房不一定能解除合同,法院可能判继续履行-赤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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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民终11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5月26日,姚某与赤壁某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姚某购买赤壁某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天驰奥体苑28栋2单元504号房屋一套,预测建筑面积127平方米,房屋总价505460元,首付款105460元,按揭贷款400000元,房屋交房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合同约定:若赤壁某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姚某有权解除合同,赤壁某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需以已付房款本金为基数,按4.9%支付利息,同时按全部房价0.01%支付违约金;若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需按日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购房合同签订当天,姚某支付首付款105460元和住房维修基金3810元。2023年6月8日,姚某与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借款400000元支付房款,借款期限240个月,姚某自2023年7月开始还款。2024年7月1日,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姚某邮寄《交房催告函》;同年9月1日,姚某再次邮寄《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另查明,案涉项目施工中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拉长了施工周期;2025年5月11日,开发商出具保交楼进度计划,承诺2025年10月30日交房,赤壁市住建局等作为见证人签名。
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姚某违约金3000元,但驳回姚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房款、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等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拖延交房”引发的纠纷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未必能顺利“退房”,但企业若随意拖延,也可能付出更大代价。很多企业觉得“疫情”“资金困难”是万能借口,可法院不会轻易买账。结合本案,给企业划三个重点:
1. 别拿“老黄历”当挡箭牌,签合同时风险必须写清楚
本案中,开发商辩称“受疫情影响无法交房”,但合同是2023年5月签的——此时疫情早已结束,属于“已知风险”。法院明确指出:签合同时能预见的问题(如疫情后续影响),不算不可抗力,企业必须自己扛。
→ 企业怎么做?
- 签合同前,全面评估自身风险(比如项目进度、资金链、政策影响),别把“可能延期”的责任全推给客户。
- 如果真存在不确定因素(如审批流程长、天气影响),在合同里写明“特殊情形下的延期规则”,比如:“若遇极端天气导致停工超30天,交房时间相应顺延”,避免事后扯皮。
2. 拖延交房后,光说“在努力”没用,得拿出真行动
本案开发商被判继续履行合同,关键原因是:项目没烂尾,还主动制定了政府监督的“保交楼计划”(比如明确2025年10月交房、住建局见证)。法院认为“合同目的还能实现”,解除合同反而让购房者“房财两空”。
→ 企业怎么做?
- 一旦发现可能逾期,立刻和客户沟通,提供具体补救方案(如书面进度表、第三方监督证明),别等客户发函才行动。
- 优先保障“能交房”:本案中开发商承诺“10月交房”,法院就认定“继续履行更安全”。如果项目停工、资金断裂,法院很可能支持退房——企业可能面临巨额退款+赔偿,比付违约金亏得多。
3. 违约金别玩“文字游戏”,法院可能直接“砍大半”
合同约定:逾期超60天,开发商要付“已付房款4.9%利息+房价0.01%违约金”。但法院只判赔3000元(远低于约定)。为什么?法院看两点:
- 违约是否“根本性”(本案交房只是晚了,房子本身能建成);
- 客户实际损失(姚某仍在还贷款,没额外损失)。
→ 企业怎么做? - 合同条款要公平:别设“天价违约金”吓唬客户(比如房价10%),法院觉得不合理会调低,反而显得企业不诚信。
- 主动承担小损失:本案中开发商早点付几千元违约金安抚客户,可能避免诉讼。小额及时赔偿,比打官司省心又省钱。
最后提醒:
企业总以为“拖一拖就能过去”,但客户一旦起诉,法院会严查“是不是真没办法”。本案开发商赢在“项目活着+有政府背书”,如果是真烂尾楼,法院早就判退房了。做生意,诚信比拖延更省钱——交房晚了就按约赔钱,别赌客户不会较真。毕竟,保住口碑才能长久赚钱,别为小钱丢了大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