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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赤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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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案号:(2016)鄂1281民12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22日,赤壁市某晖采石厂(王某晖独资)与武汉市友爱综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华,下称友爱公司)签订一份《矿山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某晖采石厂作价800万元(采石厂全部资源,采石厂工作面地面的房屋建筑、附着物、所有机械机电设备供电线路、办公生活设施等),将该厂51%的股份折价408万元转让给友爱公司,自留49%股份折价392万元。双方并约定将该厂名称变更为赤壁某晖矿业有限公司。同时,王某晖还与王某华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协议》,约定王某晖、王某华注册成立赤壁某晖矿业有限公司后,原某晖采石厂的所属资产全部由勇晖公司接管。原某晖采石厂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注销相关证照。2012年12月31日,勇晖公司在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石灰石露天开采、销售;矿山设备及配件销售。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王某华出资金额51万元,出资比例为51%,出资时间是2012年12月27日;股东王某出资金额49万元,出资比例为49%,出资时间为2014年12月27日之前。被告王某至今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公司注册资金。
另查明,2016年4月6日,原告勇晖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王某华、王某到会,会议内容为:1、免除股东王某的股东资格;2、修改公司章程。会议作出“因股东王某违背公司章程一直不予缴纳公司注册资金49万元,现在决议通过对公司股东王某予以除名”的决定。但被告王某不同意会议内容,认为股东会作出的结论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拒绝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后,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股东会决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赤壁某晖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法院认为王某虽没按章程交49万元现金,但已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不能单方面取消他的股东资格。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股东没交“明面”出资款,不代表没实际出资!企业想“踢走”股东,必须同时满足两点:一是股东真没履行出资义务,二是除名程序完全合法。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这个案子特别有警示意义: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1. 出资方式写清楚,别留“模糊账”
    公司章程里别说“王某出资49万元”,而要写“王某以某晖采石厂49%股权作价392万元出资”。就像签租房合同,别写“付租金”,得写“每月5号付3000元现金”。这样万一有争议,法院能一眼看清真实情况。

  2. 股东会前先算“票数账”
    想除名股东?先拿计算器算:你的股份比例够不够三分之二?如果不够,提前和小股东沟通好,别等到开会时对方甩手走人。记住:程序瑕疵是企业最常踩的坑,比实体问题更容易输官司。

  3. “催缴出资”要留痕,别只动嘴
    本案中勇晖公司说“多次催王某交钱”,但没拿出书面证据。正确做法是:发正式催款函(写清金额、期限)、快递单留底、微信记录截图。哪怕对方不回,这些也能证明你尽责了——将来真打官司,法院才信你。

总结: 股东资格不是“想撤就撤”的橡皮筋。企业要守住两条线:一是出资事实得扎实(现金、设备、股权都算数),二是程序步骤得合规(票数、通知、记录缺一不可)。别等闹上法庭才发现,自己既没看清“钱去哪了”,又没走对“路该怎么走”。早一天规范章程和会议流程,就少一分被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