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阶段性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自动失效,企业需警惕担保责任终止条件 - 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阳新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各位企业朋友,大家好!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常会涉及借款担保业务,但稍不注意就可能因合同条款理解不清而吃亏。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帮大家快速识别担保风险的关键点。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如果担保合同约定“阶段性担保”,一旦抵押登记完成,担保人责任立即免除——银行再想追责也无效。很多企业老板以为签了担保合同就得一直担责,结果白白多背债务,看完这篇文章,您就能避开这个大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9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1年10月10日,梅某(借款人)与湖北某银行阳新支行(贷款人)、某甲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湖北某银行阳新支行向梅某提供17万元贷款,用于购买阳新县某处住房,期限10年,月利率5.875‰;如逾期还款,每日按万分之五十计收罚息。同时,某甲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梅某办理完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为止。梅某的妻子程某还单独签署《共同还款协议》,承诺用自己的收入一起还贷。2011年11月2日,银行发放了17万元贷款。但后来梅某未按期还款,截至2024年1月17日,累计欠本金29775.02元、利息2151.03元、罚息7545.45元,总计39471.5元。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12月11日,该房屋已正式抵押登记到湖北某银行阳新支行名下。

法院最终这样判:

  1. 梅某、程某必须在10天内还清所有欠款本息(含后续利息);
  2. 湖北某银行阳新支行有权优先处置抵押房屋来抵债;
  3. 驳回银行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为房屋在2014年就办妥了抵押登记,某甲公司的阶段性担保责任早已结束;
  4. 同时驳回银行索要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的请求,理由是银行没提供实际支付的票据。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盯紧“阶段性担保”的终止条件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担保认知误区:以为签了担保合同就得“一辈子担责”,其实担保责任可能悄悄就结束了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无限责任”,企业务必看清合同里的“终止开关”——尤其是“阶段性担保”,一旦触发条件(如抵押登记完成),责任立刻清零。建议今后签任何担保协议前,让法务重点标注“担保何时结束”,并设置到期自动提醒。别等对方十年后突然追债,才后悔当初没细看那几行小字!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决提炼风险点,具体业务请结合专业法律意见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