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签约方难向企业直接主张保证金权利-阳新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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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77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2日,阳新县某山金矿公司(甲方)与曹某、石某(乙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安全风险保证金100万元。协议签订次日,曹某向阳新县某山金矿公司转账20万元,11月17日再转账20万元,2021年1月14日转账6万元,公司当天开具了46万元工程保证金收据。2021年2月6日,曹某与曹某、石某签订内部《协议》,约定三人合伙经营该项目,曹某占三分之一股权。后因经营亏损,原《施工承包协议》于2021年7月终止,阳新县某山金矿公司与曹某、石某完成结算。曹某认为公司应退还其支付的46万元保证金,多次起诉要求返还,但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曹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问题:为什么曹某交了钱却要不回来?
这个案子暴露出企业合作中最容易踩的"坑"——混淆内部合伙关系和外部合同关系。阳新县某山金矿公司只和曹某、石某签了合同,曹某虽然实际付了钱,但他是作为合伙人代曹某、石某交的保证金,不是合同签约方。就像你帮朋友垫付房租,房东只会找签合同的朋友要钱,不会直接找你要。法院认为:公司只对合同相对方(曹某、石某)负责,曹某应找合伙人清算,而非直接向公司要钱。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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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必须"认准人头"
企业收保证金前,务必确认付款方就是合同签约方。案例中公司犯的错误是:收了非签约方曹某的钱却开收据,埋下纠纷隐患。建议:①要求付款账户必须是合同方;②若他人代付,必须让合同方当场签《代付款确认书》,写明"此款由XX代付,责任仍由我方承担"。 -
内部合伙要"内外分明"
很多工程纠纷源于内部合伙协议没管好。本案中曹某、石某、曹某私下签合伙协议,但公司完全不知情。企业应对策:①在主合同中明确写"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权利义务";②要求乙方提供合伙人名单并签字确认;③结算时必须见到全体合伙人书面确认,避免有人事后"翻旧账"。 -
保证金管理要"全程留痕"
公司坚持"谁交钱退给谁"原则很正确,但操作要更规范:- 收款时备注"曹某、石某履约保证金"(即使实际是曹某转账)
- 退保证金时要求合同方提供《无争议声明》
- 结算文件必须写明"包含全部保证金及费用,双方再无争议"
这样即使合伙人内讧,企业也能凭书面文件免责。
特别提醒:现实中常有"中间人"代付保证金,企业千万不能图省事直接收钱开票。去年我们处理的类似案件中,某建材公司因收了非签约方的50万保证金,被法院判退还实际付款人,损失惨重。记住:合同就是"身份证",没签名字的再有钱也和你没关系!合作前花10分钟核实身份,能省掉100小时官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