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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宜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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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684民初412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6月,湖北某材公司向沧州某装公司推销胶水产品。经沧州某装公司试用后,湖北某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开始供货,并于2022年8月17日签订正式《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沧州某装公司向湖北某材公司订购"回天"牌系列复膜胶水;需方应在收到产品后1日内完成数量验收;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产品后5日内书面向供方提出,并提供国家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于不同材料结构首次使用,需先试样合格并保存记录,再批量生产;结算方式为次月结账;逾期付款,需方应支付未付货款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沧州某装公司继续向湖北某材公司订购胶水用于生产。截至2023年2月9日,湖北某材公司向沧州某装公司发货共计价款801708元,沧州某装公司已支付650268元,尚欠货款151440元。期间,沧州某装公司对胶水使用提出问题,湖北某材公司派技术员前往查看指导,并带回样品进行分析。2023年1月4日,湖北某材公司向沧州某装公司发送对账函,确认前期发货金额680268元及回款437388元、未付货款242880元。此后,沧州某装公司继续订货并支付部分货款后,于2023年3月23日在对账函中反馈"因2022年底出现质量问题还未解决完,客户方还有使用贵司胶水复合生产的产品未使用完,不良产品仍是未知数..."等意见。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判决沧州某装公司支付湖北某材公司货款106008元及违约金21201.60元,同时驳回湖北某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和沧州某装公司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沧州某装公司的上诉。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胶水质量问题"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合同管理漏洞。简单来说:企业签合同时不重视"质量异议期"条款,事后发现问题想维权,很可能因为程序不对而败诉

为什么沧州某装公司明明说胶水有问题,法院却不支持他们的诉求?关键原因有三点:

第一,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了"5天质量异议期",但企业没照做
合同明确规定:"收到产品后5日内提出质量异议,并提供权威机构的鉴定报告"。但沧州某装公司直到2023年3月(远超5天)才在对账函中反馈问题,且从未提供过鉴定报告。这就像你买了手机,商家说"7天内有问题可退换",但你半年后才说手机不好用,这时候商家当然不会认账。企业签合同时总觉得"5天太短",但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会按合同字面执行。

第二,口头沟通不能代替书面证据
沧州某装公司拿出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湖北某材公司的员工张某曾说"按金额赔偿"。但法院认为:这只是业务员的个人表态,不代表公司正式认可质量问题;而且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形成书面异议。很多企业吃了这个亏——发现问题只在微信上扯皮,不按合同要求发正式函件,最后维权时"有理说不清"。

第三,使用产品等于默认验收合格
合同约定:"需方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若因未测试而造成损失扩大,需方自愿承担损失"。沧州某装公司把胶水用在生产线上,直到客户退货才说有问题。这相当于你买了面粉不做包子直接卖,结果包子发不起来却怪面粉不好。法院认为:企业自己没按规范试样就批量生产,出了问题不能全怪供应商。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1. 签合同时重点看"验收条款":不要只盯着价格和交货期!把"质量异议期""验收标准""问题处理流程"这些内容用荧光笔标出来,让法务或律师确认是否合理。如果"5天异议期"对你太短,签约前就要求改成15天。

  2. 发现问题立即启动"证据固化"

    • 当天拍照/录像留存问题产品
    • 第二天书面发函给供应商(微信不算!必须用邮件+纸质函件)
    • 第三天联系第三方机构做鉴定(别等供应商"同意"再行动)
      记住: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再补救,基本等于放弃维权权利。
  3. 建立"试产留样"制度
    特别是生产型企业,对新批次原料必须:
    ✅ 小批量试产并记录参数
    ✅ 保留测试样品3个月以上
    ✅ 客户反馈问题时第一时间封存问题产品
    这样即使纠纷发生,你也能证明"不是我的生产工艺问题"。

最后提醒:供应商说"没事,有问题再处理"千万别信!合同就是企业的护身符,不按规则出牌,再有理也会输在程序上。下次签合同时,花10分钟专门研究验收条款——可能为你省下几十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