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代偿后如何追偿才能获法院全额支持-襄阳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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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602民初16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远农业产业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原某远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担保公司")为宜城市某明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明米业")向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的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某明米业向原担保公司缴纳了100万元保证金。
同时,湖北某谷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方圆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宜城市某海米业有限公司、湖北某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宜城市某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兴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潘某、张某、张某等作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联保协议》和《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某明米业的贷款向原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贷款到期后,某明米业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9月11日,襄阳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缓释基金合伙企业收购了某明米业在宜城农商银行的全部债权。2021年11月16日,原担保公司向该基金公司代偿了500万元,扣除100万元保证金后,实际代偿金额为400万元。
原担保公司要求各被告清偿上述代偿款项及利息,但各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宜城市某明米业有限公司需偿还原告代偿款400万元,并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4%支付利息损失;湖北某谷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方圆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宜城市某海米业有限公司、湖北某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宜城市某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兴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潘某、张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企业作为担保人代偿后,虽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能否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关键在于担保合同约定是否明确合理,以及企业自身是否规范操作。
风险点一:代偿后主张过高违约金可能不被法院全额支持
原担保公司与某明米业在《担保服务协议》中约定"按日万分之十收取违约金",但在起诉时主动降低为年利率15.4%。即便如此,法院仍认为该标准"过高",最终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7.4%。
企业防范建议:
- 不要在合同中约定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法院有权调整
- 建议违约金标准参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2倍约定,目前一年期LPR约3.45%,2倍就是6.9%,接近本案法院支持的7.4%
- 如果约定过高,即使对方不抗辩,法院也可能主动调整,导致企业预期利益落空
风险点二:多个反担保人责任分担不明确,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本案中,联保体中的天门市某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偿还1750万元,但法院认为"不适宜在本案中处理",需"另循它案解决"。这意味着其他担保人可能面临重复诉讼的风险。
企业防范建议:
- 在签订联保协议时,明确约定各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
- 建议增加"担保人内部追偿权"条款,明确某担保人代偿后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比例
- 保留好所有代偿凭证,每次代偿后及时向其他担保人发送书面通知,避免日后扯皮
风险点三:保证金抵扣规则不清晰,影响最终追偿金额
本案中,某明米业缴纳的100万元保证金被直接抵扣代偿款,导致最终追偿本金从500万变为400万。如果企业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可能导致追偿金额计算混乱。
企业防范建议:
- 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性质、用途及抵扣顺序
- 建议约定"保证金优先抵扣违约金、利息,再抵扣本金",以保障企业利益最大化
- 代偿后及时出具书面抵扣通知,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影响后续追偿
风险点四:担保公司更名后权利义务承继问题
原担保公司更名为某远公司后,法院确认"原告某远公司依法继受原担保公司基于案涉代偿款债权权益"。如果更名手续不完善,可能影响追偿权的行使。
企业防范建议:
- 企业名称变更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发送书面《权利义务承继通知书》
- 在变更后首次行使权利前,确认所有合同主体信息已更新
给企业的最后提醒:
担保业务是双刃剑,既能促进交易,也蕴含巨大风险。企业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
- 要规范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要合理设定违约金标准,避免因过高而不被支持
- 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保证金管理、代偿后及时追偿等
- 不要忽视担保人内部责任分担约定
- 不要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
- 不要等到代偿后才想起完善合同条款
只有事前做好风险防范,才能在发生代偿时顺利实现追偿,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