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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拖欠需清偿但不可再计违约金-襄阳保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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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02民初147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8月12日,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协议(最高额担保)》(编号:XNDB[2014]142号)。主要约定: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连续向银行贷款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费率2%和借款月数一次性收取;第一次担保总额为500万元,应收担保费总额为10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3日内,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全额缴付。

2015年5月5日、8月17日,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份(编号分别为:鑫源20150505001-1号、鑫源20150817001-1号)。主要约定:借款金额各500万元,借期12个月;由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二份(合同编号分别为:鑫源20150505002-1号、鑫源20150817002-1号)。主要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被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金额各为5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湖北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8月20日,向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转账各支付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

2017年5月17日,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担保服务补充协议(最高额担保)》(编号:XNDB[2014]1-补3号)。主要约定:本次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期24个月;担保费以担保金额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费率2%一次性收取,应收担保费总额为20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3日内,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全额缴付。

2017年5月24日,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二份《借款展期协议》。主要约定:将到期日为2016年5月6日的借款500万元展期至2018年5月6日;将到期日为2016年8月17日的借款500万元展期至2018年8月17日;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担保人自愿继续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9月26日,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二份《借款展期协议》。主要约定:将到期日为2018年5月6日的借款500万元展期至2020年5月6日;将到期日为2018年8月17日的借款500万元展期至2020年8月17日;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担保人自愿继续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5月6日,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担保服务补充协议(最高额担保)》(编号:XNDB[2014]1-补4号)。主要约定:担保费以担保金额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费率2%一次性收取,应收担保费总额为40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3日内,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全额缴付。

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展期)期间,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仅向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了2016年8月之前的担保费,之后至2020年8月的担保费共计80万元未支付;并向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两份欠条,一份欠20万元,一份欠40万元。庭审中,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对尚欠担保费80万元无异议。

法院判决结果:宜城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80万元;驳回襄阳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担保费利息损失(含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简单但重要的道理:企业拖欠担保费会被追讨,但担保费本身不能再加收违约金。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用大白话解释一下。

担保费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费,就像你请人帮你做事要付钱一样。案例中,襄阳某投资担保公司为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服务,企业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宜城某植物油公司拖欠了80万元担保费,法院当然判决他们要还。但问题出在,担保公司还想再收一笔"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这就好比你欠了别人100元,对方不仅让你还100元,还要再加收20元"逾期费",而实际上这100元已经包含了服务成本。

法院认为,担保费本身已经具有"利息性质",如果再对未付的担保费加收违约金,就等于"利滚利",成了"复利",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像你去银行存款,银行不会对你的利息再收利息一样,法律不允许这种"双倍收费"。

那么,企业该如何避免陷入类似的法律风险呢?我给你几条实用建议:

1. 担保费要按时交,别当"老赖"
很多企业觉得"反正不是本金,晚点付没关系",这种想法很危险!担保费是企业使用担保服务的对价,就像你租房要交房租一样。案例中,宜城某植物油公司就是一直拖欠担保费,结果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不仅输了官司要付钱,还要承担诉讼费。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建立专门的担保费支付提醒机制,把担保费支付纳入日常财务管理。

2. 拖欠时要主动沟通,别玩"消失"
如果企业确实暂时困难,付不起担保费,一定要主动找担保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支付计划。案例中,宜城某植物油公司至少还出具了欠条,承认了债务,这比完全否认要好。但更好的做法是提前沟通,争取分期付款或延期支付,避免矛盾激化。

3. 签合同时看清"小字",别被"复利"坑
很多企业只关注贷款金额和利率,却忽视了担保费条款。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担保费怎么计算?什么时候付?逾期怎么处理?如果发现合同里有"对未付担保费再收违约金"的条款,要坚决要求修改,因为这种条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4. 展期不等于"免费延期"
案例中有个关键点:企业两次贷款展期,但担保费没跟着重新计算。很多企业以为"贷款展期了,担保服务还在继续,不用再付担保费",这是大错特错!贷款展期后,担保责任实际上也延长了,企业应该与担保公司重新协商担保费。建议企业在办理贷款展期时,同步与担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展期期间的担保费用。

5. 保留好支付凭证,别让"哑巴吃黄连"
宜城某植物油公司对欠款80万元没异议,是因为他们自己都出具了欠条。如果企业已经支付了部分担保费,一定要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曾经有家企业因为没保留支付凭证,被担保公司多算了十几万担保费,有苦说不出。

6. 财务人员要懂"担保费",别当"门外汉"
很多企业财务只懂会计科目,却不了解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参加一些担保业务培训,或者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尤其是对"最高额担保"、"展期担保费"等专业概念,要彻底弄明白再签字。

最后提醒大家:担保是企业融资的"好帮手",但不是"免费午餐"。企业既要善用担保服务解决融资难题,也要履行好支付担保费的义务。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要尊重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这样才能真正防范法律风险,让企业发展更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