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违法发包遇工伤 赔偿后只能追回部分损失-麻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麻城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1181民初26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位于麻城市村,于2010年9月26日成立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饰面花岗岩露天开采,石材、碎石、机制砂加工、销售等。2018年1月25日,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与华某签订《石材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将位于麻城市山其所属*矿山(简称某某号矿)有偿承包给华某开采,承包开采期为二年(自2018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止),每层支付租金88000元;如发生安全或意外伤亡事故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由华某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华某即组织工人到某某号矿进行石材开采作业。2018年3月姜某受华某雇请到某某号矿从事石材开采工作,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与姜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亦未给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12月23日,姜某在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某某号矿进行采石工作时,石材墙碎裂,致姜某右脚受伤。伤后姜某与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协商未果,2020年7月15日,姜某向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同年11月18日,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麻劳人仲案字(2020)第号裁决书,裁决姜某与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鄂118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与姜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8月19日,姜某向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9月27日,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麻人社工认字(20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将自身业务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华某,华某雇佣的姜某因工遭受事故伤害,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姜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麻人社工认字(20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21)鄂118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2年8月15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鄂11行终9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姜某受伤,被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2月30日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黄劳鉴202**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姜某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七个月。2023年3月2日姜某向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支付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救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39497.25元。仲裁裁决后姜某不服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鄂1181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向姜某支付工伤待遇医疗费7541.4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4506÷365×43)5243.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3)2150元、停工留薪工资(8500×7)59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00×11)9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19×10)5719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719×16)91504元,共计316628.59元(团体意外保险金200000元不能抵扣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伤赔偿款)。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2023)鄂11民终4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姜某申请强制执行,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履行了该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316628.59元。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遂以追偿权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除(2023)鄂1181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医疗费7541.42元之外,姜某受伤后被送往麻城市某某医院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673.1元,后被送往武汉某某医院住院治疗36天支出医疗费125046.29元,费用合计125719.39元均由华某垫付。2018年3月22日华某出资以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名义为姜某等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8月2日姜某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鄂118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向姜某支付残疾赔偿金200000元,向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00000元。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将该100000元退给华某。

法院最终判决华某向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79,689.40元,驳回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意味着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虽然支付了31万多元的工伤赔偿,但只能从华某那里追回约18万元,自己还得承担12万多元的损失。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企业违法发包业务给无资质个人,工伤赔偿后只能部分追偿

这个案例生动地说明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企业把业务"外包"给没资质的个人,出了工伤事故,企业想"甩锅"是不行的! 虽然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和华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责任由华某承担",但当姜某受伤后,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认定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要先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更关键的是,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但向华某追偿时,法院认为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自己也有错(把矿山开采这种高风险业务交给没资质的个人),所以只能追回60%,自己还得承担40%的损失。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

  1. 严把"承包商资质关",别图省事找"个人老板"
    本案中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最大的错误,就是把矿山开采这种需要专业资质的业务,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华某。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国家有明确的资质要求。企业发包业务前,必须查验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必备资质。记住:合同里写"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在法律上可能是一张废纸!

  2. 工伤保险不能省,这是企业的"护身符"
    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没有给姜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所有赔偿都要自己掏腰包。其实,即使把业务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公司,企业也应当督促分包方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万一出事,工伤保险基金能承担大部分赔偿,企业损失会小很多。别为了省一点保险费,最后赔上几十万!

  3. 意外险≠工伤保险,别被"保险"蒙蔽双眼
    本案中华某虽然买了团体意外险,但法院明确判决"团体意外保险金200,000元不能抵扣工伤赔偿款"。这是因为意外险是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的工伤保险。企业不能因为买了意外险就以为万事大吉,必须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4. 追偿权不是"全额保险",企业自身过错要担责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合同约定"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出了事就能全额追偿。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如果企业自己选错承包商(比如把需要资质的业务包给个人),法院会认定企业有过错,追偿时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就因为这个过错,白白损失了12万多元。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企业把业务"外包"不等于责任"外甩"。只有合法合规地选择合作伙伴,做好风险管控,才能真正保护企业不被"外包"变"内伤"。在安全生产上省下的小钱,可能变成赔偿时的大窟窿,这笔账,企业主们一定要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