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需警惕:理财平台不担责且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可超法定上限-襄阳民间借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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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1)鄂0607民初53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7月26日,陈红梅与襄阳某鑫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公司”)签订《理财服务协议》,约定陈红梅出借60万元,月利率1.1%,由某鑫公司撮合其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同日,陈红梅与老河口市某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昌公司”)、黄邦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0万元,月利率0.8%,期限12个月,逾期需支付日千分之一罚息及10%违约金。陈红梅分两次向黄邦富账户转账60万元。某昌公司仅支付2019年12月26日前的利息。2021年5月31日,陈红梅将其中20万元债权转让给尚某,并通知了两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某昌公司偿还尚某2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按年利率15.4%计算),但驳回了对某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未支持原告主张的2万元违约金和1万元损失。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风险点:理财平台不背锅,利息违约金“打包”要超标
本案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通过理财平台融资时的两大“隐形坑”:
1. 理财平台≠担保方,不能想告就告
原告认为某鑫公司提供理财服务,就该和借款人一起还钱。但法院明确:某鑫公司只是“中介”,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它只负责撮合借款、代收利息、催收欠款,从不承诺替借款人还钱。就像您找中介租房,房东不付租金时,您总不能让中介赔钱吧?
企业防范建议:
- 签协议前划重点:拿到理财服务协议时,重点看“平台责任”条款。若写明“仅提供信息撮合”“不承担还款保证”,就别幻想平台兜底了。
- 留好证据链:要求平台书面确认其角色(如“服务方”而非“担保方”),转账务必备注“借款”,避免资金流向混淆。
2. 利息+违约金+损失,总和不能“漫天要价”
原告同时主张月息1.1%、2万元违约金、1万元损失,结果法院只支持了部分利息。因为法律规定:所有费用打包计算,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无效。本案中,2020年8月20日前利息上限是年化24%,之后是15.4%(按当时LPR四倍计算)。原告主张的总费用远超此限,自然被砍掉。
企业防范建议:
- 算清“成本天花板”:企业作为借款人,设计合同时主动核对利率上限(当前为LPR四倍,约14.8%)。若约定“月息1%+逾期罚息1%+违约金5%”,很可能因总和超标而部分失效。
- 别玩“文字游戏”:像本案把利息拆成“月利率0.8%+理财服务费0.3%”,法院仍会合并计算,照样可能超标。老老实实约定单一利率更安全。
3. 额外提醒:债权转让要“通知到位”
本案债权转让因快递通知了债务人而有效。但现实中常有企业忽略这一步,导致转让无效。记住:光签转让协议不够,必须书面通知债务人(如快递、邮件),并保留送达证据。
一句话总结:企业通过理财平台融资时,务必认清“平台只是媒人”,借款责任最终在自己身上;同时严守利率红线——利息违约金总和别超法定上限,否则白纸黑字也打水漂。合同不是越复杂越好,合规才是真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