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往来无凭证易引发借贷纠纷-老河口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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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6民终29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09年高某系老河口某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河口某汽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及老河口某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张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09年双方为在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开发房地产,2009年12月15日张某与老河口市仙人渡人民政府签订《仙人渡镇仙逸大市场综合楼投资开发协议》。为解决房地产开发运作资金,2010年3月23日某房房地产公司向张某转账支付200万元。2010年9月20日,张某以2432700元价格竞得开发地块。2010年11月2日某房房地产公司就张某所取得的土地向税务局缴纳耕地占用税289590元及印花税、契税76234元。2011年3月14日,张某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8月9日某房房地产公司支付该大市场综合楼工程勘测费14400元。2011年10月21日,张某与丁某签订《仙逸大市场综合楼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由丁某施工建设仙逸大市场综合楼,张某妹夫杨某代表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协调。工程施工期间,2012年11月20日、2012年12月11日、2013年2月7日,由杨某经办,丁某向某房房地产公司出具借条三张,合计借款277.6万元,用于仙逸大市场工程。2013年2月8日杨某出具借条55000元和领条26700元,用于支付售楼部装修和工资。上述款项,某房房地产公司为张某建设的仙逸大市场综合楼投入资金共计5481924元。仙逸商城主体工程完成后,部分房屋进行了销售,某房房地产公司指定账户收到部分购房款1195300元。2017年,某房房地产公司曾起诉要求确认仙逸大市场土地使用权及工程所有权归其所有,但被法院驳回。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某房房地产公司出资款4286624元及利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张某只需偿还某房房地产公司借款本金1506800元及利息,大幅减少了张某的还款金额。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企业资金往来不规范,有苦说不出! 某房房地产公司明明为张某的项目投入了500多万元,最终却只能追回不到1/3的款项。问题出在哪里?关键就在于"没凭证"!
为什么企业会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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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没借条,200万打水漂
某房房地产公司2010年3月向张某转账200万元,但既没有借条也没有备注用途。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专业企业,大额借款无债权凭证不符合常理",所以不认定为借款。这就像你借给朋友10万元现金,既没写借条也没转账备注,最后朋友不认账,你告到法院也没用。 -
只有发票,税费难追回
某房房地产公司为张某垫付了36万多元的税费,但只有发票没有支付凭证。法院说:"发票不是债权凭证",所以不予支持。这就好比你替别人交了水电费,只留着缴费单据却没保留付款记录,对方不认账时你无法证明。 -
有借条且用在项目上,277万获支持
丁某出具的三张借条合计277.6万元,虽然借款人是丁某,但法院认定款项用于张某的项目,且有杨某经办确认,所以认定为张某的借款。这告诉我们:用途明确+有人确认=有效证据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3个实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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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原则记心间
企业任何资金往来务必做到"有合同、有凭证、有备注"。转账时在备注栏写明"借款"或"代付款";支付现金必须打收条;垫付款项保留原始票据。就像超市购物要保留小票一样,企业资金流动更要"留痕"。 -
公私账户要分清
本案中购房款打入会计个人账户,导致19万元争议。企业必须严格区分公私账户:- 企业资金绝不转入个人账户
- 个人不代收企业款项
- 销售房款必须进入公司对公账户
想想看:如果你的公司收款都进老板私人微信,年底对账时谁能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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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法律体检"不能少
建议企业每季度检查:- 所有对外借款是否有规范借条(注明用途、利率、还款日)
- 代付款项是否有书面确认
- 项目合作是否有书面协议
就像汽车要定期保养,企业资金管理也要"体检",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主说"都是熟人,不好意思要手续"。但本案中高某和张某是多年朋友,最终却对簿公堂。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认可"我以为是投资"这种模糊说法。企业经营中,"亲兄弟明算账"不是伤感情,而是对双方最好的保护。
记住:今天的"省事"可能变成明天的"麻烦"。规范资金管理看似多花几分钟,却能避免将来损失几十万!企业要发展,法律风险防范必须前置,让每一分钱都有迹可循、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