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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房屋已实际交付可排除他人强制执行-丹江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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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3)鄂03民终35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胡某与某甲公司、谢某平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应偿还胡某借款本金1227万余元及利息,谢某平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某甲公司未履行义务,2022年10月20日,法院裁定查封了某甲公司开发的位于丹江口市丁家营镇的一栋12层大楼。

而早在2020年1月18日,周某飞等三人与某甲公司就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将同一栋大楼作价600万元抵偿给周某飞等三人,协议签订当日完成房屋交付。周某飞等人接收房屋后,还对房屋进行了维护修缮。2022年11月23日,周某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胡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执行。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中止决定。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件给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以物抵债看似简单,但操作不规范可能导致"钱房两空"! 让我们用大白话分析这个案例,看看企业该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关键教训:以房抵债要"三步到位",缺一不可!

  1. 抵债协议要"真自愿",不能是"躲债把戏"
    某甲公司与周某飞的抵债协议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法院认定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但胡某曾与某甲公司也签过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却将购房款转为借款,这种"反复无常"的操作反而让胡某失去了优先权。
    企业提醒: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务必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保留完整沟通记录。千万不要为了躲避其他债务而临时"制造"抵债协议,法院一眼就能识破这种"躲债游戏"。

  2. 房屋交付要"真占有",不能是"纸上交接"
    周某飞胜诉的关键是:她不仅签了协议,还真正拿到了房子钥匙,对房屋进行了修缮维护。而胡某虽然更早签订了合同,但从未实际占有房屋。
    企业提醒:签完以物抵债协议后,必须马上完成实物交接!要拍摄房屋交接视频,保留水电费缴纳凭证,最好再找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光有协议不交房,就像买了机票不登机——等于没买!

  3. 产权登记要"快办理",不能是"无限期拖延"
    案例中房屋未办产权证是个隐患,但因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周某飞已实际占有,法院仍支持了她的权利。但如果是企业自己拖延不办证,风险就大了。
    企业提醒:抵债房屋要在30天内启动产权登记。如果开发商不配合,立即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如遇阻挠,马上向房管部门投诉或起诉。别等别人查封了才想起办证,那时就晚了!

特别注意:两类企业最容易"中招"

给企业管理者的实操建议

  1.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必须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建议不超过7天),并写明"逾期交付视为根本违约";
  2. 交接房屋时,要同时完成"三件套":现场清点清单、钥匙移交视频、物业备案登记;
  3. 对未办证房屋,协议中必须写明"协助办证义务"及违约金(建议每日万分之五);
  4. 抵债后30天内要向房管部门做预告登记,这相当于给房子"上把安全锁"。

记住:以物抵债不是"甩包袱",而是"换赛道"。只有把协议签实、把房子拿到手、把手续办到位,才能真正化解债务风险。否则,看似解决了债务问题,实则埋下了更大的法律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