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方在送货单签字确认即视为认可价格-丹江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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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37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武汉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某(丹江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食材配送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委托某甲公司对食材等大宗物品定点采购,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关于定价机制,合同约定为:标项一(粮食、食用油类等)不超过本地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的最近市场价且不超过周边两家及以上超市的市场价;标项二(蔬菜类等)不高于本地菜市场公布的零售价且不高于周边两家及以上农贸市场的市场零售价。关于费用结算方式,合同约定为:某甲公司根据某乙公司签字确认的验收单,向某乙公司进行结算并提供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部分食材款后,尚欠71437.14元(某甲公司以取整后的71000元主张诉请)货款未予支付。
另查明,青岛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某甲公司。2021年5月6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再次签订《食材配送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同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所供食材报价均高于同时间段第三方及周边市场价格,违反了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条款,某甲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71000元是超出周边市场正常价格采购的差额部分。同时辩称双方合作期间,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某甲公司尚欠其下属单位食材款。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武汉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食材款71000元,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的货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在日常交易中极易忽视的关键法律风险。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收到货了,但价格太高,我凭什么要按送货单付钱?"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只要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且当时没对价格提出异议,就视为认可了这个价格!
让我们看看某乙公司为什么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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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就是承诺:某乙公司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时,送货单上清楚写着"货物名称、单价及金额",但他们签收时没说"这个价格不对",也没拒收货物。法律上,这等于默认接受了这个价格。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告诉你价格,你付款拿走商品,就表示同意这个价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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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对路":某乙公司拿出一份财务审计报告,说价格高了50%-80%,但法院不认这个证据。为什么?因为合同约定要参照"本地粮油批发市场的最近市场价"或"周边两家以上超市的价格",而他们提供的报告用的却是其他时间段、其他地方的价格数据。打官司不是有证据就行,证据必须"对得上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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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责任混同:某乙公司说"我们和原告都被同一家公司管理,所以账可以互相抵消",但法院说:各公司是独立的,不能因为有共同股东或管理者就混为一谈。就像你和你表弟各自开公司,你欠他钱不能用你表弟欠别人的钱来抵。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第一,收货时要"较真"
看到送货单先看价格!如果觉得价格不对,当场写明"价格有异议,待确认后再付款"并签字,或者干脆拒收。千万不能图省事直接签字,想着"回头再算"。现实中,很多企业败诉就败在"当时没细看,随手签了"。
第二,定价机制要写"具体"
签合同时,别只写"按市场价",要明确"参照哪个市场、哪家超市、什么时间段的价格"。最好在合同附件里列出具体参照标准,比如"以XX超市每周三的蔬菜价格为准"。模糊的约定等于没约定,打起官司来法官也帮不了你。
第三,财务往来要"干净"
关联公司之间更要规范操作。即便是一家集团下的公司,也要像对待外部客户一样开票、对账、付款。别以为"都是一家人"就混着记账,最后说不清是谁欠谁的钱。本案中某乙公司提到"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反而让法官怀疑交易的真实性。
记住:商业交易中,白纸黑字的签字比口头承诺有力一万倍。企业经营要"重合同、守证据、明责任",才能避免"签字一时爽,赔钱泪两行"的窘境。特别是采购、销售这类日常业务,更要建立规范的收货确认流程,让每一次签字都成为合法有效的交易确认,而不是埋下法律隐患的"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