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签订不规范将导致维权困难-长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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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1125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5月15日,合肥某丰公司向"欧阳某客户"出具《合肥某丰公司对账函》,载明"截止2024年4月30日,贵公司累计欠我公司总货款人民币陆拾柒万壹仟陆佰玖拾贰元整(¥671692.00)(其中开票价金额203578.5元,出厂价金额468113.5元)"并附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4月30日发生销售及回款的具体明细表。2024年5月23日,深圳某智公司及欧阳某在对账函"无异议"处盖章并签字。同日,合肥某丰公司与深圳某智公司、欧阳某就欠付货款签署《还款计划》,约定深圳某智公司及其法人欧阳某承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200000元;于2024年7月31日前付200000元货款;于2024年8月31日前付271692元货款;深圳某智公司及其法人承诺按照上述约定日期履行还款计划。若深圳某智公司及其法人"未按上述约定日期履行还款计划,深圳某智公司及其法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此后,深圳某智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支付合肥某丰公司货款38123元,剩余货款633569元未付。
合肥某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工业品年度买卖合同》,未约定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款等内容且乙方处空白。合同约定PVC、双色板销售额及返利计算方式,其中合同第七条结算方式约定"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必须在24年元月31日前付清全额货款;如逾期甲方将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收取乙方滞纳金(按欠款总额的日1‰收取),直到全额收取完货款",合同期限约定"2023年元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结合对账单附件明细,其中双方发生交易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1月9日,记载的销售金额及优惠计算方式在合同内也无体现,加之合同中深圳某智公司加盖印章不清晰,与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合同仅有印章,双方均未签字。
法院判决结果:深圳某智公司需向合肥某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33569元及利息(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欧阳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的主张。
三、核心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几个致命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
首先,合同不是签了就行,关键要签得规范。合肥某丰公司虽然与深圳某智公司有真实交易,但提交的《工业品年度买卖合同》因为乙方处空白、缺少产品规格型号和价格、仅有印章没有签字等原因,被法院直接"无视"了。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双方有交易就是"事实合同",但打官司时,一份漏洞百出的合同反而会成为"负资产"。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做到"三有"——有完整主体信息、有明确标的和价格、有双方有效签字盖章,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公章缺一不可。
其次,对账环节是"救命稻草"。虽然主合同被判无效,但合肥某丰公司凭借《对账函》和《还款计划》成功锁定了债权。很多企业发货后从不主动对账,等到对方拖欠货款才想起要钱,却苦于没有书面确认。本案中,深圳某智公司和欧阳某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金额,又在《还款计划》中承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这才让合肥某丰公司最终胜诉。企业应当每月定期与客户对账,并确保对方签字盖章确认,这比一纸合同更有说服力。
最关键的风险点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可能"赔上身家"。本案中欧阳某作为深圳某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还款计划》中不仅代表公司签字,还以个人名义承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结果法院判决其对63万多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没钱,债权人可以直接执行欧阳某的个人房产、存款。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殊不知在签署文件时不注意措辞,个人财产就可能面临风险。建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签署任何文件时,务必明确区分"代表公司"和"个人承诺",避免使用"本人承诺共同还款"等模糊表述。
最后,违约金和律师费不是想收就能收。原告主张按LPR四倍计算滞纳金,但法院只支持了1.5倍;主张的1.3万元律师费也被驳回,因为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很多企业合同里写"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但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违约导致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等"。
总结起来,企业防范此类风险的三招:一是规范签订每一份合同,确保要素齐全;二是建立定期对账机制,保留书面确认证据;三是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时务必区分个人与公司责任。记住,在商业往来中,"差不多就行"的想法往往会在纠纷发生时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