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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须实际履行才能抵扣债务,一人公司股东需证明财产独立-长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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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30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合肥岗集某乙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合肥某甲有限公司(承包人)于2021年6月签订《某地库及连廊地坪漆、地库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合肥某甲有限公司承接岗集某项目的地库及连廊地坪漆、地库交通设施工程,合同包干价1479705.40元(含税)。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或项目集中交付日期起算,以先满足条件为准),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合肥某甲有限公司进场施工,第一期工程于2021年9月19日竣工,第二期工程于2022年1月20日竣工。工程经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物业验收合格,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3年4月15日,双方结算确认最终价款为1529034.57元。合肥某甲有限公司已开具发票1479705.4元。

2023年6月13日,双方签订《债务抵销协议书》,约定合肥某甲有限公司以120000元价格购买合肥市某二期车位,抵销等额工程款。但双方未实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庭审中,双方确认合肥岗集某乙有限公司已付款1189727元。

2023年3月5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8栋2单元顶层地坪漆起皮脱落、地库多处地坪漆起皮脱落等),合肥岗集某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合肥某甲有限公司发出《维修通知单》。另查明,合肥岗集某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合肥蜀山某丙有限公司100%持股,实缴出资5000万元。合肥岗集某乙有限公司曾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后于2024年8月6日撤回申请。

法院判决结果:合肥岗集某乙有限公司需向合肥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307.57元及利息;合肥蜀山某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工程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两大“坑”:以房抵债协议不落实=白纸一张一人公司股东不自证清白=债务自己扛。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看懂的风险提示如下:

1. 以房抵债协议,签了不办手续就是“纸老虎”
本案中,双方签了《债务抵销协议书》,约定用12万元车位款抵扣工程款,但因未签正式购房合同、未办网签备案,法院直接认定“抵债无效”,工程款一分不能少。很多企业为图省事,以为签个抵债协议就能赖账,结果竹篮打水。
企业该怎么做?

2. 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给公司债务“兜底”
合肥蜀山某丙有限公司作为合肥岗集某乙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虽实缴了5000万出资,但提供的审计报告只到2019年,无法证明后续财产独立,结果被判“连带还债”。许多老板误以为“公司欠债与我无关”,但法律对一人公司要求格外严格。
企业该怎么做?

3. 附加提醒:质量问题别光“嘴上说”
合肥岗集某乙有限公司声称工程有缺陷,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是施工方责任,也没评估维修费,结果法院不支持扣款。企业遇到质量问题,发个通知单远远不够!
企业该怎么做?

总结:企业经营中,合同不是签完就结束,证据不是存在脑子里就行。以房抵债要“真履行”,一人公司要“真透明”,质量问题要“真留证”。这些小动作花不了多少钱,却能避免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记住:法律只保护“较真”的企业,不保护“我以为”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