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清偿个别债务可能被撤销-长丰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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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案号:(2019)皖0121民初460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8月28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某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皖0102破2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安徽某顺公司记账凭证载明,2014年11月19日,安徽某顺公司委托朱开运向被告刘某借款100万元。2018年8月6日,安徽某顺公司通过王娜娜账户向被告刘某指定的账户还款本息共计117万元人民币。
2018年8月6日刘某向朱开运出具委托书,指示朱开运将剩余借款本息117万元汇入陈梦华账户(账号:62×××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三联支行)。同日王娜娜通过个人账户向陈梦华上述账户汇款117万元,备注"代朱开运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安徽某顺公司2018年8月6日记账凭证载明:"代安徽某顺公司付胡国开、胡晓丹借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6月12日王娜娜向刘某汇款200万元,招商银行电子回单上备注:"代安徽某顺公司付胡国开、胡晓丹、胡国坤还剩余所有借款本息,结清"。
安徽某顺公司在长丰县、寿县所有的不动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0月27日作出多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沈明阳等申请执行安徽某顺公司的二十一件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王娜娜系安徽某顺公司财务人员。2019年7月23日安徽某顺公司破产管理人谈话笔录中载明:"安徽某顺公司账户被查封,没办法进出现金,就以我个人账户作为收付款账户。当公司有资金往来时,便把钱转入我的个人卡中,公司账上对我记一笔'其他应收款',安徽某顺公司需对外转款时,公司让我从我的个人卡中直接转账给债权人..."
法院判决:撤销安徽某顺公司2018年8月6日通过公司财务人员王娜娜个人账户向被告刘某指定的陈梦华个人账户汇款117万元的行为;刘某应归还给安徽某顺公司45万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企业如果已经资不抵债,在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向个别债权人还款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撤销!
为什么会被撤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企业向个别债权人还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为什么这对企业很重要?
很多企业主可能不知道,当公司经营困难时,向某个关系好的债权人优先还款看似很正常,但实际上这违反了"公平清偿"原则。破产法要求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应该平等受偿,而不是让某些债权人"先到先得"。
企业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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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危险信号":如果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就要特别小心:
- 银行账户被查封,只能用个人账户进行公司业务
- 多处不动产被法院查封
- 多个执行案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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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个人账户操作公司业务:案例中的安徽某顺公司因账户被查封,让财务人员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资金,这种做法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更容易被认定为不当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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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经营困难立即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企业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迹象,应当立即咨询专业律师,而不是等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才匆忙处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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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偏袒个别债权人:在经营困难时期,不要因为关系好就优先偿还某些债务,这样反而会让企业陷入更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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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时间节点:一旦意识到企业可能面临破产风险,从此时起的6个月内,所有债务清偿行为都要格外谨慎,最好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
给企业管理者的建议:
当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时,不要慌乱中做出可能被撤销的还款行为。正确的做法是:
- 立即聘请专业律师评估企业状况
- 不要使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业务
- 不要偏袒任何特定债权人
- 如果确有必要清偿债务,应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 及时与所有债权人沟通,寻求整体解决方案
记住:在破产边缘,"先还谁后还谁"不是企业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盲目清偿个别债务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让企业陷入更大的法律风险,最终导致已经支付的款项被追回,得不偿失。
企业经营如行船,风险防范是压舱石。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才能让企业在风浪中平稳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