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签合同时务必核实债务真实性-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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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226民初807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8月31日颍某在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谢某。颍某虽然登记投资人是谢某,实际是谢某、刘某洋、陈某三人合伙。陈某负责网咖装修及购买网咖电脑设备,2018年底网咖装修及设备购买基本完成。网咖的电脑设备是陈某通过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购买,大部分网咖电脑设备款已经给付。2019年4-5月份陈某因个人原因,经与合伙人结算后退出颍某,后失去联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19年6月3日到颍某说,颍某尚欠原告电脑设备款未付,如果不付款就将设备拉走,后经协商双方补签了《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191000元,约定从2019年6月30日起每月给付2万元,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如逾期付款承担逾期货款的日千分之3的赔偿金,引起诉讼有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合同签订后谢某陆续给付原告款107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颍某、谢某向原告阜阳某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84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合计8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欠款利息。
三、企业补签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一个极易被忽视却代价高昂的风险点:补签合同时不核实真实债务,可能导致企业重复付款、承担额外损失。
故事是这样的:颍某名义上是谢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是谢某、刘某洋和陈某三人合伙经营。负责采购的陈某通过王某(阜阳某腾公司法定代表人)购买了大量电脑设备。后来陈某退伙失联,王某找到谢某说"还欠19.1万元货款,不付就拉走设备"。谢某没核实陈某是否已付款,就与王某补签了《购销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签完合同后,谢某陆续支付了10.7万元。后来谢某找到陈某,陈某说"我已经付了16万元",谢某这才意识到可能重复付款了,但为时已晚——法院认定补签的合同有效,谢某仍需支付剩余欠款。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谢某"可能重复付款"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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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即认可: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上签字,就视为认可欠款金额。法院认为,如果谢某不认可欠款19.1万元,就不会签合同,更不会签完后还付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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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在己方:谢某声称陈某已付16万元,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16万元是付给颍某的设备款(而非陈某个人或其他业务)。而原告提供了补签合同和部分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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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合伙不影响外部责任:颍某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实际是合伙经营。这种"名不副实"导致责任不清——对外是谢某担责,对内却要与陈某扯皮,最终损失由企业承担。
企业如何避免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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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账,再签字"原则:遇到供应商要求补签合同或确认欠款时,务必先查原始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确认欠款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准确。不要因为对方"威胁拉设备"就慌忙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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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合伙必须"内外一致":
- 如果是合伙经营,应注册为合伙企业而非个人独资企业
- 至少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职责(特别是财务和采购权限)
- 合伙人变更时,必须做完整的财务和合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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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凭证要"三明确":
- 明确付款用途(备注"付颍某2018年设备款"而非笼统写"货款")
- 明确付款主体(个人付款需说明是代企业支付)
- 保留完整凭证链(合同+送货单+发票+付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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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要合理:本案中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年化109.5%)的违约金被法院调低。企业签订合同时,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年利率24%,否则可能不被支持。
一句话提醒:合同不是"走过场",每个签字都可能让企业真金白银地"出血"。尤其补签合同时,务必像查自家账本一样核实债务——今天省下的核实功夫,明天可能要十倍代价偿还。企业经营者切记:没有查不清的账,只有不愿查的账;没有避免不了的风险,只有疏忽大意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