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职工工资社保问题必须通过管理人处理-无为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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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皖0225民初45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1972年11月,童某年幼受伤致残,其父亲与安徽省无为市某装总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为童某年满18周岁后安排工作,给予生活出路。1992年2月份,经该公司同意,童某由安徽省无为县某厂副食品加工厂调入该公司工作,成为正式职工。1997年童某进入该公司下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至2002年,后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不善被变卖,童某按每年约22000元从变卖款中领取约四年工资至2005年底后自谋职业。后期童某要求该公司安排具体工作,该公司以单位经济条件差等为借口予以拒绝。该公司为童某缴纳养老保险至2005年10月、工伤及失业保险至2021年2月、医疗保险至2024年6月后,未再为童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童某向无为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拒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至2030年的工资32万余元,并补缴社保至退休。法院判决:驳回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员工的工资和社保问题不能直接打官司,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处理。
为什么童某输了官司?因为安徽省无为市某装总公司在2024年1月已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法院指定了管理人负责破产事务),而童某却在2024年7月直接起诉要工资、补社保。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后:
- 员工的工资、社保属于"职工债权",不需要员工自己去法院告;
- 应由破产管理人主动调查、列出清单并公示;
- 员工如果对清单有异议,先找管理人要求更正,管理人不改才能起诉。
童某跳过管理人直接起诉,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当然不支持。
对企业的两大风险警示
1. 别让员工"长期两不找"埋雷
本案中,童某从2005年底就"自谋职业",公司既不发工资也不解除合同,社保也断缴多年。这种"人不在岗、合同不解除、社保不缴"的"三不管"状态,是典型的大坑:
- ✅ 正确做法:员工长期不到岗,企业应书面通知限期返岗;逾期不返岗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停缴手续,避免形成"僵尸劳动关系"。
- ❌ 错误操作:像本案公司一样放任不管,等破产时才发现要补发十几年工资、补缴巨额社保,直接推高破产成本。
2. 破产不是"逃债护身符",更要守规矩
很多企业以为申请破产就能甩掉债务,但本案提醒:
- 破产程序有严格流程,职工债权(工资、社保)必须优先处理;
- 企业原管理层要全力配合管理人,及时移交员工档案、工资记录、社保缴纳凭证;
- 若故意隐瞒员工债务(比如不提供童某这类"挂名员工"的资料),管理人可能认定企业"恶意逃债",甚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句话总结
企业经营困难时,该发的工资要发、该缴的社保要缴;真到破产关头,更要按规矩走流程——别让历史问题变成破产时的"炸弹"。
(注:文中"童某"、"安徽省无为市某装总公司"等名称已按规范隐去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