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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职工工资社保问题必须通过管理人处理-无为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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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皖0225民初45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1972年11月,童某年幼受伤致残,其父亲与安徽省无为市某装总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为童某年满18周岁后安排工作,给予生活出路。1992年2月份,经该公司同意,童某由安徽省无为县某厂副食品加工厂调入该公司工作,成为正式职工。1997年童某进入该公司下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至2002年,后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不善被变卖,童某按每年约22000元从变卖款中领取约四年工资至2005年底后自谋职业。后期童某要求该公司安排具体工作,该公司以单位经济条件差等为借口予以拒绝。该公司为童某缴纳养老保险至2005年10月、工伤及失业保险至2021年2月、医疗保险至2024年6月后,未再为童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童某向无为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拒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至2030年的工资32万余元,并补缴社保至退休。法院判决:驳回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员工的工资和社保问题不能直接打官司,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处理

为什么童某输了官司?因为安徽省无为市某装总公司在2024年1月已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法院指定了管理人负责破产事务),而童某却在2024年7月直接起诉要工资、补社保。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后:

童某跳过管理人直接起诉,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当然不支持。

对企业的两大风险警示

1. 别让员工"长期两不找"埋雷
本案中,童某从2005年底就"自谋职业",公司既不发工资也不解除合同,社保也断缴多年。这种"人不在岗、合同不解除、社保不缴"的"三不管"状态,是典型的大坑:

2. 破产不是"逃债护身符",更要守规矩
很多企业以为申请破产就能甩掉债务,但本案提醒:

一句话总结

企业经营困难时,该发的工资要发、该缴的社保要缴;真到破产关头,更要按规矩走流程——别让历史问题变成破产时的"炸弹"
(注:文中"童某"、"安徽省无为市某装总公司"等名称已按规范隐去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