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后企业可能面临连带支付责任风险-无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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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2)皖0225民初27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5月20日,出票人益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票号为2102561002102****926452038、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的到期日为2022年5月8日,收款人为浙江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金科地产集团某份有限公司。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出票当日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上述汇票由浙江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无为市精某不锈钢经营部。原告于2022年5月8日汇票的到期日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拒付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拒付理由为"承兑人帐户余额不足,该票据已拒付"。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收款人浙江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首位背书人。2022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建材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螺纹纲、线材等建材,合同总价195000元,后经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销货清单》载明,实际货款为196300元。2022年2月5日,经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背书转让,案涉汇票由原告持有。
法院判决益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某份有限公司和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无为市精某不锈钢经营部支付汇票票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商业承兑汇票一旦被拒付,不只是出票人要承担责任,所有背书转让过的前手企业都可能被"拉下水",一起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可能有人会问:"我只是收了张汇票,怎么还要替别人还钱?"这正是本案的关键。原告无为市精某不锈钢经营部在2022年2月通过正常建材交易从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那里收到这张20万元的汇票,以为是安全的收款方式。结果到期提示付款时,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更麻烦的是,原告不仅告了出票人益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把中间所有经手的企业——浙江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某份有限公司和无为市超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一起告了,最终法院判决这四家企业要"一起"向原告付钱。
企业最需要警惕的三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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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风险:背书转让=潜在债务担保
很多企业以为背书转让汇票只是"转手",实际上是在为这张汇票做隐形担保。一旦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可以找你、也可以找前面任何一家企业要钱,甚至可以把所有经手企业一起告上法庭。就像本案中,建材公司把汇票给了不锈钢经营部,结果自己也要承担付款责任。 -
"空头支票"变"企业债务":承兑人没钱≠风险消失
本案中承兑人金科地产集团某份有限公司账户没钱,但法院没有因此免除其他企业的责任。很多企业误以为"有大公司承兑就安全",实际上当承兑人资金出问题时,前面所有背书企业都会成为"替罪羊"。 -
交易凭证缺失=丧失抗辩机会
金科地产集团某份有限公司曾抗辩"原告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但法院因原告提供了《建材销售合同》和《销货清单》而驳回了这一说法。这提醒我们:收到汇票时一定要保留好交易凭证!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连自证清白的机会都没有。
给企业的三条实用建议:
✅ 接收汇票前做"三查"
查出票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企业是否有失信记录;
查承兑人:重点关注房地产、建筑类企业近期是否有资金链紧张新闻;
查汇票历史: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查询该企业历史承兑记录,避免接收"老赖"企业开具的汇票。
✅ 交易留痕要"完整闭环"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以汇票支付"
- 开具与合同匹配的销货清单/服务确认单
- 保留汇票背书转让的电子截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记录功能)
- 大额交易建议增加"汇票支付补充协议"
✅ 拒付后行动要"快准稳"
- 到期日当天必须提示付款(本案因5月8日提示才获支持)
- 被拒付后3日内向所有前手发出《拒付通知书》(可通过电子系统自动发送)
- 超过6个月不行使追索权,法律将不再保护(切记不是1年!)
记住:商业承兑汇票不是"准现金",而是"潜在债务"。企业财务人员在接收汇票时,要像审核贷款担保一样谨慎。特别是当前经济环境下,房地产、建筑行业企业开具的汇票风险较高,建议优先选择银行承兑汇票,或对商业承兑汇票设置"折扣接收"机制(如面额95%入账),提前消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