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聘用司机不与被挂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天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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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外人肖某红不具备道路客运资质。从2006年起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湖北公路客运(集团)天门某羽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羽公司)名下,每年与某羽公司签订《客运车辆责任经营合同书》,由肖某红对天门至武昌道路客运班线进行营运,某羽公司按月收取承包费。该合同书第十条规定:"乙方(肖某红)聘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必须由甲方(某羽公司)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合格后,按照劳务输出方式先由甲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再由劳务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员的工资、保险、劳务派遣公司服务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每月所获收益中扣除。"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上由肖某红直接聘请司机,由某羽公司统一发放驾驶员上岗证并加盖公章。2007年9月,肖某红聘请危某军为司机,从事旅客运输工作,肖某红按每趟100元发放其工资。2014年7月30日,危某军在做送客准备工作时突发疾病,经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危某军生前持有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驾驶员上岗证。2014年9月4日,康某、危某共同向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危某军与某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1月7日,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确认危某军与某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23日,某羽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危某军与某羽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某羽公司与危某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康某、危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当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经营时,个人自己聘请的司机与被挂靠的运输公司之间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即使运输公司给司机发放了上岗证,但如果司机的工资是由实际车主(挂靠人)直接发放、日常工作也是由实际车主直接管理的,那么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就不算是劳动关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我们公司给司机发了上岗证,还进行了安全培训,这不就是劳动关系吗?"但根据这个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仅仅发放证件、进行资格审查等行为,不足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谁发工资、谁管理",在这个案例中,工资是肖某红发的,日常管理也是肖某红负责的,所以危某军与某羽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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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挂靠合同,明确责任边界
如果企业从事运输等需要资质的行业,允许个人挂靠经营,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挂靠人自行聘用员工、自行管理、自行支付工资,企业只负责资质审核和安全监督。不要模糊表述,避免使用"企业有权管理司机"等可能被理解为劳动关系的条款。 -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避免"名实不符"
本案中,合同规定要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却由挂靠人直接聘请司机。这种"合同约定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的做法最容易引发纠纷。企业要么严格按合同通过劳务公司签约,要么修改合同明确实际操作方式,切忌"两头不靠"。 -
避免直接发放工资和进行日常管理
即使出于管理需要,企业为挂靠车辆的司机发放上岗证、组织安全培训,也应避免直接管理司机的日常工作、考勤和工资发放。这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管理",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将面临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工伤赔偿等风险。 -
为挂靠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虽然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考虑到行业风险,企业可以要求挂靠人必须为司机购买足额的商业意外险,或者企业统一为所有挂靠车辆的司机购买团体意外险,这样既降低了司机的风险,也能减少企业可能面临的连带赔偿责任。 -
建立规范的资质审核机制
企业可以对挂靠人聘用的司机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但应明确这只是为了满足行业安全要求,而非建立劳动关系。审核通过后,可以发放"临时工作证"而非"员工证",避免混淆身份。
记住:在挂靠经营模式中,"谁用人、谁负责"是基本原则。企业如果想要规避劳动关系风险,关键是要做到"管事不管人"——可以对服务质量、安全标准等进行监督,但不要直接介入人员的招聘、管理和薪酬发放。这样既能维护行业秩序,又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注: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企业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