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施工人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仍可获工程款-天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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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181民初13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7月4日,天长市某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长市某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长市某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天长市××路××道××期工程发包给天长市某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7月6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5年8月9日,签约合同价为94422426元,付款进度为基础完工付至合同价的15%,主体完工付至合同价的40%,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92%,余款8%(其中4%为质量保证金)分两年付清,每年4%。
2014年7月18日,天长市某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长市某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新站世纪城一期10号楼工程签订建筑工程补充协议,陈某在天长市某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处签字,施工项目负责人为陈某。工程补充协议约定,10号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工程取费标准为依据施工图纸,土建部分按《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3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装饰部分按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安装工程按《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5号至10号楼土建工程按三类取费,综合系数下浮4%;水电安装工程按照四类取费,综合系数下浮30%。地下车库及SY3、SY4、SY5土建工程综合取费率13%;装饰工程按四类取费,不计取计划利润,水电安装工程综合取费率按照定额人工费的30%计取(水电安装工程由天长市某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包、天长市某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计取水电总价的7%总包服务费,现场楼号施工用电维护由相应楼号水电工负责)。人工工资综合日单价按57元/工日执行。垂直运输费按建筑面积12元/㎡的基础上,5号-10号楼每栋增加150000元(其中人货电梯每栋补偿50000元,由天长市某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计税进总价,不计取任何费用。跃层或阁楼及地下室不超过2.2m层高部分不计算垂直运输费,塔吊费用10000元/台计税进总价。工程总工期360个晴天,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时间以外墙油漆完工为准。付款方式:1.以天长市新站世纪城一期在建的部分商品房冲抵50%的工程款,商品房按均价3588元/㎡执行,面积按房产主管部门测算的为准,其余以现金方式支付,5号至10号楼三层封顶付至暂定总价的25%,九层封顶付至暂定总价的40%,主体结构封顶付至暂定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暂定总价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天长市某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决算送达后,六个月内付至结算造价的95%,上述工程款支付均按比例用商品房款和现金各半冲抵,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分两年结清,一年2%,二年3%结清。地下车库及SY3、SY4、SY5工程主体封顶,出具砼合格报告,模板拆除后,以现金方式付至暂定总价的50%,剩余工程进度款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参照上述付款进度以现金方式支付。天长市某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建安发票入账才给预付。
合同签订后,新站世纪城一期工程10号楼、地下车库、SY3、SY4、SY5的土建及下水道工程,由陈某组织施工,于2015年9月6日完工,于2015年10月19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2021年5月23日,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的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21年7月26日,该公司出具了上述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2021年8月18日,该公司出具庭审异议回复意见,确认调整后的鉴定结论:一、天长市新站世纪城一期工程地下室工程造价金额为3279055.41元。二、天长市新站世纪城一期工程10号楼因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中约定"10号楼建工程按三类取费,综合系数下浮4%",土建工程三类取费费率为20.97%。综合系数下浮4%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理解为10号楼综合费率=三类取费*(1-4%)即下浮后综合费率为20.1312%,一种为10号楼综合费率=三类取费-4%即下浮后综合费率为16.97%。以上两种理解都可以,该公司已分别按照两种理解计算出造价。1.按10号楼综合费率=三类取费*(1-4%)理解计算,天长市新站世纪城一期工程10号楼土建工程造价为:12851794.69元,不含以下争议造价。(1)10号楼超高增加费,合同中约定"垂直运输费:按建筑面积12元/㎡计算的基础上,增加150000元每栋,(其中人货电梯每栋补偿50000元,由天长市某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安排),塔吊费用10000元每台。"约定中没有明确是否包含超高增加费的费用(备注:按合同约定垂直运输费为354520.08元,参考合同约定的定额计算垂直运输费不含超高增加费的造价为781662.23元)。该公司无法还原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本意,若合同约定的垂直运输费不含超高增加,则鉴定意见增加造价581079.23元,具体由法院审理确定。2.按10号楼综合费率=三类取费-4%理解计算,天长市新站世纪城一期工程10号楼土建工程造价为:12619617.08元,不含以下争议造价。(1)10号楼超高增加费,合同中约定"垂直运输费:按建筑面积12元/㎡计算的基础上,增加150000元每栋,(其中人货电梯每栋补偿50000元,由天长市某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安排),塔吊费用10000元每台。"约定中没有明确是否包含超高增加费的费用(备注:按合同约定垂直运输费为354520.08元,参考合同约定的定额计算垂直运输费不含超高增加费的造价为763325.91元)。该公司无法还原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本意,若合同约定的垂直运输费不含超高增加,则鉴定意见增加造价572344.36元,具体由法院审理确定。3.室外下水道造价:287607.28元。为申请上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陈某垫付鉴定费用1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天长市某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陈某支付工程款16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12.9万元的鉴定费用,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最值得关注的核心观点是:即使施工合同因借用资质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然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这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认为可以逃避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作为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天长市某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天长市某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挂靠"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法院仍然判决开发商需要支付工程款。这提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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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轻信"挂靠"施工:很多企业为图省事,让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一旦发生纠纷,合同虽无效,但工程款仍需支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企业应严格审查施工方资质,只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建筑企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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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清晰明确:本案中因"综合系数下浮4%"存在两种理解方式,导致工程款计算产生争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取费标准、付款方式、工期等关键条款要表述准确,避免使用"按惯例"、"参照执行"等模糊用语。特别是涉及价格计算的条款,应明确计算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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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凭证要完整保留:开发商主张已支付1500万元工程款,但因证据不足未被全部认可。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务必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施工方出具的发票等。对于以房抵款的情况,要明确约定房屋价格、面积计算方式及差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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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结算避免拖延:从工程竣工到最终判决,已过去6年多时间。企业应在工程验收后及时进行结算,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人员变动等增加争议风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结算期限和逾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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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对待"抵房"付款:本案中因以房抵款的价格约定不明确,导致产生8万余元差价争议。企业采用以房抵工程款方式时,应明确约定房屋单价、面积确认方式、交付时间及价格变动处理机制,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企业经营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金额大、周期长、风险高。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合规经营、规范签约、及时结算才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企业应在项目开始前就做好风险评估,签订合同时请专业人士把关,履行过程中保留完整证据链,这样才能在复杂的建设工程市场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