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索赔违约金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太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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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36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5月5日,发包人太和县某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下公司”)与承包人安徽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太和县汇鑫广场项目1#汇鑫大厦;工程内容:土建、安装、装饰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筑面积约26000㎡,1栋住宅楼30层,地下室1层;合同价暂定52600000元。2023年10月20日,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某下公司委托安徽红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价款审计,2024年7月18日作出审核报告,审定金额55159536.56元。该报告特殊说明部分载明:“有效工期2年(730日历天),开工令日期2021年5月12日,竣工报告日期2023年10月20日,实际工期891日历天,工期延期161日历天,工期延误原因未见相关资料,本审定金额中未扣除”。双方认可某下公司已付工程款42047380元,尚欠工程款13112156.56元。
法院判决某下公司支付某建公司工程款11457370.46元及逾期利息,某建公司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了某下公司要求某建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55万余元和农民工讨薪违约金24万元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关键教训:索赔违约金不能“大概可能”,必须“白纸黑字”!
本案中,某下公司输了官司,核心原因就两个字——证据不足。他们虽然证明了“工期延误161天”“24名农民工讨薪”这两个表面事实,但没证明责任全在施工方。法院一查发现:工程存在设计变更、新增项目,且某下公司自己拖欠工程款在先。这种情况下,工期延误和欠薪的“锅”不能全让施工方背。
企业避坑指南(一看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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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超了≠施工方全责”——原因必须写清楚!
很多企业以为工期延误就是施工方违约,其实大错特错!下雨停工、图纸改了、甲方拖欠工程款……这些都可能导致延期。操作建议:- 合同里明确约定:“出现延误时,双方3日内书面确认原因,否则视为发包方责任”。
- 每次停工/延期,立刻让对方签字确认《工期顺延说明》(例如:“因2023年8月设计变更导致停工15天,责任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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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施工方违约”——先看钱发没发到位!
本案某下公司主张“农民工投诉就要罚24万”,但法院直接戳破真相:是你没付工程款,施工方才没钱发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把人工费打进专用账户。操作建议:- 甲方每月付工程款时,单独列明“农民工工资款”(比如合同价20%),并监督打入专用账户。
- 如果施工方挪用工资款,保留转账记录+专用账户流水,这才是索赔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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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自动生效”——举证责任要分清!
某下公司输在搞混了“谁该举证”。法律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对方违约,就得证明:- 违约事实存在(如工期延误161天);
- 且责任100%在对方(如施工方无故停工)。
操作建议: - 合同里写清:“工期延误超10天,施工方需提交书面说明,否则视为其责任”。
- 日常留痕:监理例会纪要、微信工作群记录、整改通知单,必须双方签字或系统留痕(口头说等于没说!)。
一句话总结:
打官司不是“我觉得你违约”,而是“我有证据证明你该负责”。从签合同第一天起,就把沟通记录、签字文件、付款凭证存好——别等到对簿公堂才拍大腿:“当时怎么没留证据?” 风险防范不在事后补救,而在每一步都留下“法律脚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