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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未明确提示说明则无效-阜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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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民终189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4年4月9日,太和某园物业公司在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处为73名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B版,约定保险期间为2024年4月12日0时起至2025年4月11日24时止。保险方案为岗位名称:保安人员、职业类别:三类职业、人数:33,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保险单第十一条特别约定第8款约定:"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为主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50%。"保险单雇员清单中包含田某。

2024年8月4日,太和某园物业公司的员工田某在工作中死亡。太和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田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太和某园物业公司与田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赔偿48万元。太和某园物业公司要求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00000元,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认为仅需按50%比例赔付150000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最终判决: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需向太和某园物业公司全额支付保险理赔款300000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直白:保险公司想用"特别约定"把赔偿金额砍半,但法院说不行——因为条款没说清楚,等于白写!

为什么保险公司输了?

  1. "特别约定"本质是"免责条款"
    保险单里写的"突发疾病死亡只赔50%",表面是"特别约定",实际是保险公司给自己"减责"的条款。就像饭店在菜单角落印小字"摔坏碗碟赔10倍",但没单独提醒你,这种条款很难生效。

  2. 笼统提示=没提示
    保险公司把整页"特别约定"加粗标黑,但没单独指着第8条说:"这条会让您少拿一半钱!" 就像卖手机时只说"注意保修条款",却不说"进水不保修",消费者当然可以主张不知情。

  3. 签字≠真懂
    物业公司虽然在"投保人声明"处盖了章,但法院认为:这只能证明"我签过字",不能证明"我真看懂了免责条款"。好比租房时房东让你签10页合同,最后一页写"家具损坏赔10万",但没重点说明,你事后不认账,法院也会支持你。

企业防范风险的3个实操建议

1. 投保时:别当"沉默的签字机器"

2. 索赔时:保留关键证据链

3. 日常管理:给合同做"健康体检"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以为"保险公司大品牌=条款都合理",但本案中平安财险因提示不到位输了官司。法律只保护"被充分告知"的合同——无论你是物业公司、制造厂还是电商公司,签合同时多问一句、多留个心眼,就能避免几十万的损失。下次业务员催你签字前,不妨放下笔问一句:"这条少赔钱的,能再给我讲一遍吗?" 这句话,可能就是你钱包的"安全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