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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太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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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民再1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太和县民政局作为发包人、陕西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5年就太和县某心敬老院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7月29日,陕西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阮某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阮某实际施工。阮某和林某在案涉项目工程中系合伙关系。2016年2月21日,太和县某心敬老院项目部林某作为甲方、刘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施工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刘某承包太和县某心敬老院房屋防水施工。乙方屋面防水,施工完工后按屋面防水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35元;甲方按乙方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待乙方施工完工后支付总金额的70%。施工完工后15日内无渗水阴水情况,一次性结清余款;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甲方代表林某、乙方刘某在协议书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后经双方结算,太和县某心敬老院工程欠刘某屋面防水款239492.5元,林某在该结算单上签名。2018年2月5日,案涉工程完成初步验收。刘某收到工程款100000元,尚欠工程款139492.5元未支付。

2015年阮某、林某向太和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汇入701000元用于太和县民政局敬老院农民工保障金。

陕西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和县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阜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阜仲字第262号裁决书,裁决太和县民政局向陕西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56294.4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目前,太和县民政局尚欠工程款14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阮某和林某支付刘某工程款139492.5元及利息,并判令太和县民政局在欠付工程款140万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再审法院撤销了太和县民政局的责任部分,明确其无需对刘某的工程款负责,仅维持阮某和林某的支付义务。

三、核心风险提示:三层转包≠发包人兜底,企业务必守住合同防线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教训是:工程一旦经过“发包→总包→转包→分包”多层流转,实际施工人(如刘某)不能跳过中间环节,直接找发包人(如太和县民政局)要钱! 再审法院明确指出:多层转包中,必须严格按“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谁和你签合同,你就找谁要钱。发包人只要把钱付给总包方,就不用为下游分包商的债务“背锅”。

企业常见误区与风险点

  1. “层层转包=发包人全责”是致命错觉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工程最终是我发包的,底下人欠钱我就得管。但本案彻底推翻了这种想法!陕西某业集团把工程转包给阮某,阮某又和林某合伙分包给刘某,形成三层链条。法院认定:刘某只能找林某、阮某要钱,无权直接向太和县民政局主张。企业作为发包方,只要按合同把钱付给总包方(陕西某业集团),且能证明付款凭证,就基本能规避下游债务风险。

  2. 违法转包是“定时炸弹”
    陕西某业集团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阮某,违反《建筑法》禁止转包的规定,导致整个合同链条无效。虽然本案中发包人免责了,但总包方仍面临行政处罚、工程款被扣减甚至丧失投标资格的风险。更危险的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农民工讨薪,违法转包方可能被追究刑责!

  3. 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混为一谈必吃亏
    刘某辩称自己代表农民工班组,要求发包人优先支付工资。但法院指出:农民工工资保障有专门规定(如设立工资专户),不能直接用工程款抵扣。企业若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混同支付,可能既付了工程款又重复付工资,造成双重损失!

企业风险防范实操指南

守住“合同防线”三原则

农民工工资单独管理

多层分包时的“避坑”动作

关键提醒:本案中太和县民政局之所以免责,核心在于两点:一是已通过仲裁确认欠总包方的工程款金额(140万元),二是有完整的付款凭证。企业务必记住:“付清工程款”不等于“口头说付了”,必须有银行流水、发票、验收单组成的“证据链”! 工程结束5年内,随时可能冒出“实际施工人”讨债,没有证据的企业只能当冤大头。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意识的企业在工程纠纷中注定被动。守住合同、管好付款、分清责任,才能让工程款安全落地,让企业远离“层层转包”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