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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必须给合同主体,否则仍需付货款-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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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合作中,货款支付看似简单,却暗藏法律风险。很多企业老板以为“钱给了就行”,结果却吃上官司还得重新付钱。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用大白话讲讲企业如何避免这种麻烦,让你的生意更安心。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397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11月27日,宁国市某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某顺管道工程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某祥公司向某顺公司提供混凝土。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从供货之日起至当月月底累计供货总量经与需方核对无误后需方于次月5日前付改期总价款的80%,余款20%在供货之日起至第三个月月底付20%三个月累计总价款50%,以此推。本合同所有价款在混凝土供应最后一车之日后三个月内结清。”合同签订后,2013年11月28日,某祥公司向某顺公司送货8次合计68方,并由某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双方实际核算价格320元/方,总价款21760元。货物签收后,某祥公司向某顺公司催要款项,某顺公司以货款已支付给尹某喜为由拒绝付款。2017年12月22日,某祥公司再次向某顺公司催要货款时,某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了一份承诺,载明“在2017年春节前后找到尹某喜本人,如果找不到尹某喜这笔款在2018年3月份我本人蒋某民本人承担”。后某顺公司仍然未向某祥公司支付诉争的货款,某祥公司遂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某顺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五天内,支付某祥公司21760元货款,外加诉讼费。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核心就两点:付款对象不能错,催款动作要留痕。很多企业栽跟头,都是因为图省事、怕麻烦,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第一,付款必须“认准人”,别把钱乱给个人
被告某顺公司辩称:“我们早把钱付给原告的员工尹某喜了!”但法院为啥不认?因为尹某喜既不是合同签约方,某顺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他是原告授权的收款人(比如公司盖章的委托书)。法律上,合同就像一纸“生死状”,钱必须给签约公司账户,而不是随口听信“这是他们员工”就付现金。现实中,员工可能离职、可能私吞,企业以为付清了,结果原告一告一个准——你付给谁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约定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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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催款要及时“留证据”,别让“法律时钟”跑完
被告还辩称:“这都7年了,早过诉讼时效!”但法院为啥说没过?因为原告多次催款,最后一次在2017年,被告法定代表人还写了承诺书(“找不到人我就自己付”)。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是3年,但每次有效催款都能“重启计时器”。很多企业以为“欠钱太久就不用还”,大错特错!只要催款动作到位,时效就能一直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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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做生意不是过家家,货款支付和催收是门技术活。企业老板们记住:钱要付给“合同上的人”,催款要留下“看得见的痕迹”。别因小失大——省了盖章的功夫,可能多赔几万块;少发一次催款函,可能让血汗钱打水漂。规范操作看似费事,实则是给企业穿“防弹衣”。下次签合同时,多问一句:“付款账户对吗?催款怎么留证?”风险自然少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