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招标方让总承包方代签合同导致付款风险 - 南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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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223民初15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2月2日,芜湖某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南陵县太白大道道路交通智能化设备及标志标线采购项目(二包)》工程,中标价1594000元;该公司中标后即组织施工,并于2015年3月完成案涉工程同时验收合格。2015年4月23日,该公司与招标人南陵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徽某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补签合同,约定:某利达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峰公司施工,工程款按审计价上浮8%等;某点局在合同上以“委托招标方”身份加盖公章、签字。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某点局委托对南陵县太白大道建设工程进行审计,其中案涉工程审计价为1716377元。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为:回购款按4.3.3比例支付,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以后每隔12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期期末,第一次支付后余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2016年2月19日,某点局委托县建投公司向某峰公司支付工程款1115800元。另查明,某利达公司系太白大道工程的总承包方,因某利达公司不具备交通智能设备相关施工资质,故案涉工程由某点局单独组织招标。
法院判决结果:南陵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需在十日内支付芜湖某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577元,并按年利率4.57%自2017年4月23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核心观点:合同主体错位埋下大隐患,企业务必守住“谁招标谁签约”原则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招标方(南陵县某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犯了个常见错误——自己组织招标,却让总承包方(安徽某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和中标企业(芜湖某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签合同。结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招标方不得不自己兜底付款,还倒贴利息。为什么?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谁组织招标,就该直接和施工方签合同。本案中,招标方明知总承包方没有智能设备施工资质(相当于让“卖菜的”去盖楼),却还让总承包方当“中间人”签合同,这就好比您请装修公司盖房,却让隔壁邻居代签合同——邻居没资质、没权限,合同自然无效。最后活儿是您用的,钱还得您付,还可能因拖延被罚息。
对企业来说,这种风险完全可以避免:
- 招标时别“甩手掌柜”:如果您是政府或大企业(招标方),组织分包工程时,必须自己直接和中标方签合同。千万别图省事让总承包方代劳,尤其当对方资质不符时(如本例中总承包方缺智能设备资质),这等于埋雷。
- 施工方要“验明正身”:像芜湖某峰公司这样的分包企业,签合同时必须确认对方是不是真正的招标主体。如果发现是总承包方代签,立即要求招标方补签正式合同——否则就像本案,工程干完了却差点拿不到钱。
- 付款条款写清楚:合同里要白纸黑字写明“验收后X天内付款”,别用模糊表述(如本例“按比例分期付”)。拖延付款的利息标准也要明确,避免后期扯皮。
一句话提醒:工程建设中,合同主体错一位,风险损失涨十倍。企业无论作为甲方还是乙方,务必牢记“谁招标谁签约”,资质不符的工程坚决不外包。做好这一步,省下的不只是几十万工程款,更是可能压垮企业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