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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前的交易行为经确认后仍需承担责任-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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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508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8月份,安徽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县泥河路工程1标段建设工程,后设立中某庐江分公司。胡某高于2018年5月9日申请登记名称为"庐某建材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黄沙、水泥、免烧砖销售。自2018年3月开始,在庐某建材经营部成立之前,胡某高就以经营部名义向中某庐江分公司施工的庐江县泥河路工程1标段工程供应黄沙等材料(包括运费),2019年1月29日,庐某建材经营部与中某庐江分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至2020年1月,庐某建材经营部共向中某庐江分公司销售金额合计956467元的黄沙(含运费),结算单和每次的收货据上有中某庐江分公司工作人员吴某、丁某龙、张某林、葛某冰、胡某平等其中一人或二人或四人签字确认。后中某庐江分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3日支付货款40万元、2020年1月24日支付货款262122元,余款294345元经庐某建材经营部催讨,中某庐江分公司未予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向庐某建材经营部支付剩余货款294345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隐形炸弹"。很多老板可能觉得:"我公司还没成立呢,哪来的责任?"或者"员工签的字我不认,跟我没关系!"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这些想法很危险!

风险点一:企业"出生前"的交易也要负责
胡某高在庐某建材经营部正式注册前(2018年3月)就开始供货,当时经营部连"身份证"(营业执照)都没有。但后来公司补签了合同,还付了66万多的货款。法院认为:既然你公司事后用行动"认账"(签合同+付钱),那就得为"出生前"的交易买单。
企业怎么做?

风险点二:分公司"闯祸",总公司"买单"
中某公司以为设立个分公司就能隔离风险,结果法院明确:分公司不是"独立王国",它的债务总公司得兜底。吴某等人在收货单上签字,中某公司一句"不是我授权的"根本没用——因为这些人确实是分公司员工,签字就是职务行为。
企业怎么做?

风险点三:付款不留痕=自挖陷阱
中某公司最冤的是:已经付了66万多,却因拿不出付款依据,被法院推定"你付钱就是认了对方的单据"。二审法官直接指出:"你付钱总得看单据吧?说不清凭啥付钱,那就是默认对方单据有效!"
企业怎么做?

给老板们的实在建议

  1. "出生证明"比口头承诺管用:公司没注册前,别急着用公司名义签合同。实在要合作,先签《意向协议》写明"待XX公司成立后自动转为正式合同"。
  2. 管人就是管风险:新员工入职3天内,必须发《授权告知书》给合作方:"这5个人能代表我收货,其他人签字无效"。
  3. 付款留证据要像发朋友圈:付完款随手拍张照发工作群:"XX项目黄沙款26万已付,单据见附件",养成习惯就不怕丢证据。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认"我有证据"。一次简单的签字确认、一条微信付款备注,可能比事后打官司省下几十万!企业经营中,小细节往往藏着大风险,提前把规矩立好,才能睡得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