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盖章即担责,莫为开票拆分合同埋隐患-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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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4民初608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8月8日,合肥某甲公司与庐江某乙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合肥某甲公司向庐江某乙公司承建的庐江县泥河镇道路工程供应水泥,高某作为庐江某乙公司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肥某甲公司按约供货后,双方于2019年11月30日结算确认:庐江某乙公司欠付水泥款533,866.95元(2019年9月25日前欠289,037元,之后欠244,829.95元),高某签字确认。
此后,双方将欠款拆分为三份新合同:一份163,866元的《材料采购合同》(合肥某甲公司与庐江某乙公司签订),另两份分别为100,000元、270,000元的《机械租赁合同》(合肥某甲公司与其他劳务公司签订)。庐江某乙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支付了其中270,000元,但剩余263,866元至今未付。庐江某乙公司辩称其非合同主体(实际施工人高某才是债务人),且三份新合同仅为"开票需要"未实际履行。
法院判决:庐江某乙公司向合肥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3,866元及利息(自2024年3月28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企业法律风险警示:印章就是"责任身份证"
本案看似是"谁该付钱"的纠纷,实则暴露企业最易踩坑的致命疏忽:把公章当"橡皮图章",签字盖章不审慎!庐江某乙公司惨败的关键,就因两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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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票方便"乱拆合同,反成"认债铁证"
企业常为税务处理或财务做账,将一笔货款拆成"材料费+机械费"等多份合同。但法院认为:只要公司主动盖章确认,无论真实原因是什么,法律上就视为你认可这笔债务!本案中,庐江某乙公司不仅在三份新合同盖章,还实际支付了27万元,等于亲手把"债务人"的帽子扣自己头上。风险提示:✦ 绝不为"走账""开票"随意签订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合同;
✦ 若必须拆分合同,务必在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仅为财务处理需要,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 -
"实际施工人"不是挡箭牌,公司盖章就得兜底
庐江某乙公司辩称"工程是高某干的,钱该他付",但法院直接戳破:只要合同盖了公司章,法律就推定你是责任主体!即便高某真是实际施工人,公司也该先对外担责,再内部追偿。风险提示:✦ 严禁让员工以"个人名义"签公司合同(如本案高某签"委托代理人"却无授权书);
✦ 对外签约必须查验:① 对方是否持有效授权委托书;② 合同章是否经公司备案登记;③ 业务内容是否与公司经营范围匹配。
给企业的救命锦囊
- 印章是"钱袋子"钥匙,必须专人专柜锁:建立用章登记表,写清"谁申请、为什么、盖什么文件",杜绝"见章就盖";
- 合同不是废纸堆,签前必须"三问":
✓ 这笔业务真实发生吗?(留送货单、验收记录)
✓ 对方真是合作方吗?(查营业执照、授权书)
✓ 金额和开票方式合法吗?(拒绝"阴阳合同") - 债务拆分要留痕:若因税务调整需变更合同,必须同步签订《补充协议》说明原因,并由双方签章确认。
教训总结:企业公章一盖,法律责任就背。别以为"财务操作""内部安排"能逃过法律眼睛——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公章。管好你的章,就是守住企业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