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无需对分包人承担责任-庐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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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220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庐江县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中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经工商登记变更。庐江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庐江兴和家园小区工程承包给原公司建设,双方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书》。2017年4月20日,原公司与庐江某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将小区1#-4#楼外墙保温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分包给庐江某安公司施工,工程款按实际面积结算。庐江某安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于2018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审计,工程实际造价14234221.06元,庐江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安徽中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4656325.87元。2019年1月19日,庐江某安公司与安徽中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确认外墙保温工程款为595700元,但安徽中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
法院判决:安徽中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在30日内支付庐江某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95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算);驳回庐江某安公司对庐江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很简单:发包人只要付清了工程款,就不用替总包方“背锅”支付分包商的欠款。法院为啥这么判?因为庐江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拿出了扎实的证据——审计报告显示他们已多付了40多万元工程款(实付1465万余元,造价仅1423万余元),所以分包商再找发包人要钱,法律不支持。
对企业来说,这起纠纷暴露了两大“坑”,咱们用大白话聊聊怎么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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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留证据,别手软”
很多发包人以为“钱给了就行”,但一旦总包方拖欠分包商,分包商很可能直接告发包人(法律允许他们这么干)。这个案子里,发包人之所以赢了,全靠27张付款凭证和审计报告证明“钱早付清了”。建议:- 每付一笔工程款,必须保留银行回单、签收记录,别用微信截图糊弄;
- 工程结束前做正规审计,确认总包方是否真“欠付”;
- 在合同里写明“付款以到账凭证为准”,避免总包方打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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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要“盯紧合同,别心软”
庐江某安公司辛苦干活却拿不到钱,根源是只和总包方签了合同,没管发包人是否付清款。分包商常犯的错:- 口头约定付款时间,结果总包方一拖再拖;
- 结算时只拿“欠条”,没写清付款节点(比如本案中“95%完工付清”却拖了1年);
- 不查发包人付款进度,等总包方跑路才后悔。
聪明做法: - 签合同时加一句“若发包人未按期付款,分包人有权直接催收”;
- 每月让总包方提供发包人付款记录,发现异常立刻停工;
- 结算必须盖公章+注明具体日期,别信“过两天补手续”。
一句话总结:工程款纠纷就像“三角债”,发包人别当“冤大头”,分包人别当“老实人”。管好钱、留好证、合同写清楚——钱才真正落袋为安。下次签合同时,花10分钟核对付款凭证,可能省下1年官司钱!